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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掰手腕致骨折,起诉同学和学校索赔医药费,法院判了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8-22 22:10:00

学生在课间经常玩一些“掰手腕”、踢毽子等活动,既能增进友谊,又可增加趣味性。但偶尔也会发生意外导致受伤,此时,该如何厘清各方责任,成为摆在学生、家长及学校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山东沂水法院审理了一起中学生因课间“掰手腕”导致骨折的案件。

就读八年级的小庄和小李在课间“掰手腕”,双方在课桌上比拼较劲时小李的肱骨突然骨折,班干部随即通知班主任到场,班主任立即联系家长并将小李紧急送医,经诊断小李右肱骨干骨折,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因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小李将小庄及其父母、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争议焦点是“掰手腕”是否属于文体活动,以及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表示,“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该活动在20世纪50-60年代开始出现在地区性和国际性比赛中。“掰手腕”除了需要手部腕部肌肉力量以外,肱二头肌、前臂屈指肌、肱三头肌、肱桡肌也均会被带动。该活动不拘于时间、地点、场地的限制以及能迅速区分胜负的特点使其在民间较为盛行。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因此,“掰手腕”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处理。

本案中,小庄和小李在课间“掰手腕”纯系出于自愿,并不存在强迫行为,小李骨折结果的出现,是两方共同发力所导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庄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小李要求小庄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掰手腕”活动是小李与小庄在课间活动时自愿参加,学校并非活动组织者,班主任在小李受伤后及时通知家长并将小李送医,学校在教育、管理上不存在过错,因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其损失应自行负担。一审判决后,小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