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7-17 17:41:00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发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
图源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介绍,《规定》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第一类是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二类是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第三类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第二类的六种行为是什么?记者查询《规定》发现,其第五条表述如下:
当事人未受到前条所列行政处罚,但因下列行为之一,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从重行政处罚,或者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四)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五)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规定》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一是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二是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提前移出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三是发现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撤销提前移出名单决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