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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热点︱3天就能入校办手续,事情不成全额退款?家长轻信转账56万,学没上成钱也没要回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7-16 20:04:00

扬子晚报网7月16日讯(记者 郭一鹏)  暑期已至,升学择校季如期到来。在为孩子规划未来的关键节点,家长们都想争取更好的教育资源,于是,有些人抓住这份迫切心情,谎称手握学校内部指标,编造所谓升学捷径。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有这么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家长们轻易相信对方可以安排孩子就读指定学校,陆陆续续转账共56万元,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最后还为此闹上了法院。

一审民事判决书上可见,2024年7月,吴某、杨某均通过各自的某平台向邬某发送信息:“某甲中学,500++纯文化,3天入校办手续!”“王某,430++,8米快速办理入学!”“续!某乙中学,600+,本周进校办手续!”“某丙中学,正读520+,400+借读,本周进校办手续!”“某中学,600+,本周进校办手续!”等等。

随后,邬某与杨某通过某平台达成协议,委托杨某为众多其亲朋的小孩约三十余人办理学生初、高中入学事宜。2024年7月13日至8月26日期间,邬某共向杨某转账总计56万元。而就在同年8月24日,眼看就要开学了,孩子入学的事还没有着落,邬某配偶郭某与吴某进行了通话。“只要这个一松口,我们就约起马上过去签,很简单一个问题。”吴某还称,最多就是1、2号的事情,不会拖到6、7号。可之后,并未办理上述任何小孩入学事宜。邬某在诉状中称,吴某、杨某称可以为其亲戚和朋友的孩子办理升学的事务,并强调办不成两周内全额退款,但直至2024年9月7日,均未按约落实好学生升学的事情,也没有按照约定退还费用。

法院认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杨某、吴某向邬某表示可以为其他学生办理各中学就读事宜,邬某自愿办理并向杨某支付56万元,杨某直接收取钱款、双方上述意思表示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应为委托合同关系。邬某欲帮助孩子办理升学的行为,并未依照文件政策规定正确流程升学,而是轻信他人所谓利用内部指标办理等谎言,其手段扰乱影响升学工作正常秩序,损害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其手段具有违法性,该法律行为应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邬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不符合办理升学的相关制度规定,但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轻信吴某与杨某能办理而遭受损失,吴某与杨某在明知利用此种方式办理升学手续具有违法性的情况下,收取邬某的款项。被告吴某、杨某在合同无效后,应返还其取得的财产56万元。对于所涉款项原告邬某请求相应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吴某、杨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邬某返还560000元;驳回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范部署,各类学校的入学条件、招生范围、报名流程、录取规则均公开透明、有据可依。而此案也给广大家长予以了警示,“走后门”办理入学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掉入陷阱。家长们切勿轻信各类非官方的择校传言和代办承诺,面对各类入学代办说辞,要提高警惕,及时通过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官方渠道核实信息,坚决抵制虚假代办服务,守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