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江苏

扬州曝光3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9-01 10:33:00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近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第三批本年度查处的3起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典型执法案例。提醒各企业深刻吸取教训,严格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自查整改,坚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一:

2026年5月14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迎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贾某某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过期;天然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均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扬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5月21日,广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秋源重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配备了监护人员,但监护人员祁某某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作业时,监护人员未进行全程监护。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陵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6月12日,高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邮市华轩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湿式除尘器内部pp球及下方积尘严重、布袋除尘器电器设备粉尘堆积。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高邮市应急管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通讯员 扬应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裴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