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江苏

交通事故致化学品泄漏引发数百万元赔偿,该案件入选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8-30 13:22:00

检查官审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8月30日从扬州市检察院获悉,省生态环境厅、省检察院近日公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扬州一交通事故致化学品泄漏引发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入选。该案件从案发到终审判决,时间跨度长达4年多。

2019年12月26日,扬州市启扬高速西湖镇某路段,因范某与苏某共同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致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上运输的三十多吨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纯苯泄漏,导致附近空气、水、土壤遭受污染,家禽、鱼等死亡,附近居民撤离数日,高速公路路产遭到严重损失。

事故发生后,扬州市和邗江区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紧急疏散周边居民,开展应急处置。经司法鉴定意见评估认定,本次苯泄漏突发环境事件污染了事发地土壤和地表水环境,造成了事实上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包含应急处置费用、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和事务性费用四项,共计人民币365万余元。

2020年6月28日,邗江区检察院对范某、苏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审查起诉期间,将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扬州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研判认为,案涉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同年7月2日立案民事公益诉讼、7月6日发布诉前公告,随后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调查查明,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控制人为范某,车辆登记挂靠于山东滕州某公司。另查,范某、苏某均无赔偿能力,且处于被羁押状态;滕州某公司净资产和营业总收入均超过本案赔偿费用。鉴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兜底性和补充性,2020年9月27日,扬州市检察院向市生态环境局通报该案线索,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见。同年9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启动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商请市检察院支持。次日,市检察院依法决定提供法律支持,移交全案证据。同年10月,经市检察院协调,市生态环境局与滕州某公司达成磋商意愿。

2021年1月28日,由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等单位组成磋商小组,与滕州某公司磋商。因滕州某公司愿意赔偿的金额与环境损害数额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后续多次沟通无果。在扬州市检察院建议下,2021年5月25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以滕州某公司为被告,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同年7月9日,范某、苏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23年10月27日,南京市中级法院采信支持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扬州市检察院主张,一审判决滕州某公司赔偿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各项费用2914502.9元。滕州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扬州市检察院就证据补充、法律适用等问题向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法律意见。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扬州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对滕州某公司开展释法说理。该公司转变对抗态度,自愿将判决赔偿金额全额支付给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指定收款账户。通讯员 扬检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