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能否和遗腹子女一样享受抚恤金?江苏高院发布未成年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5-27 18:49:00
“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5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事例,涵盖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未成年信息安全、新兴技术权益认定等多个领域,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理念的深度融合。
惩教结合打击电诈,引导未成年人迷途知返
2023年9月,高某、王某、魏某(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在网络社交平台接触电信诈骗上游犯罪人员,魏某通过社交软件联系上线,高某、王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卡,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帮助他人拨打诈骗电话,诈骗被害人陈某3万余元,高某违法所得200元,魏某违法所得600元。案发后,三人自首并认罪认罚,高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高某、王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2万余元并预缴罚金;魏某曾因吸食笑气被公安机关处罚,在本案取保候审期间又因吸食笑气被公安机关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高某、王某系未成年人,具有从犯、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魏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再次吸食笑气被公安机关处罚,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惩教结合,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犯罪行为分类矫治与犯罪预防工作。对取保期间因再次吸食笑气被行政处罚的魏某不予适用缓刑,实现惩治犯罪与教育挽救的有机融合。
非法获取信息用于招生,培训机构负责人被判刑
赵某、蔡某分别为某艺术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获利,二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含学生姓名、家长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后组织营销人员利用上述信息以电话推销方式招生,共招收20多名学生,收取学费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蔡某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蔡某作为教培机构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大量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并电话推销招生,严重威胁未成年人信息安全,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予以惩处。同时,法院延伸开展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专题法治教育,提高学生、家长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信息泄露。
依法认定供养亲属关系,试管婴儿享受抚恤金待遇
陈某与郭某结婚后,因不孕症至医院治疗,并冷冻9枚胚胎。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陈某因工受伤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后郭某接受胚胎移植,生育一子即陈小某,并销毁剩余8枚胚胎。2024年5月,陈小某向某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某社保中心认为陈某死亡时,陈小某尚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供养亲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而本案中体外受精胚胎不属于遗腹子女范畴,依规定不属于陈某的供养亲属范围,故作出《不予支付决定书》。陈小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应当受到平等保护,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介入而差别对待。陈小某作为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与遗腹子并无不同,均属于需要“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的子女。陈小某因父亲死亡丧失经济支持,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旨在救济“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的情形,因此依法认定陈小某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法院判决支持陈小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以行政判决方式明确使用胚胎移植技术并于职工工亡后出生的子女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典型案件,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对于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具有示范意义。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广泛应用,部分法律、法规不能涵盖新兴医学实践所带来的新问题。本案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民法典对生命尊严前置性保护要求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介入而对未成年人差别对待,认定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集中展现全省法院在惩治犯罪、联合救助、新兴法律问题应对等方面的司法实践,也为同类案例的审理提供了示范参考。全省法院将持续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法治阳光下茁壮成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