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员工退休为由拒绝承认其签字效力,法院怎么判?
来源:紫牛新闻
2025-05-07 22:10:38

周某与妻子共同经营建筑公司,妻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业务长期由周某开展。退休后,周某仍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而公司却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认账,法院如何认定?原告南通某材料公司与被告南通某建筑公司存在多年买卖合同关系,2023年10月,双方签订协议,载明建筑公司尚欠材料公司货款182万元,该协议由材料公司盖章、周某签字,无建筑公司签章。2024年1月,周某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货款给材料公司,另有9万元系周某持建筑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材料公司。因余款迟迟未付,材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货款158万元。

建筑公司抗辩认为,协议没有公司签章,周某虽曾系公司的“员工”,但已于2020年12月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因此其签字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协议对建筑公司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调查,周某与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多年来一直由周某处理与材料公司的生意,至今对外亦以公司老板自称。2023年11月,建筑公司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货款,周某代表建筑公司全程参与了起诉、调解及执行事宜,并向材料公司承诺执行到货款即支付款项。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于2023年10月签订的协议能否对建筑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周某能否代理建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产生效力。法人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材料公司认为周某作为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公司员工,以法人名义签订协议,应对法人产生效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建筑公司认为周某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退休,不再是其员工,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周某直至2024年仍在处理其公司相关事宜,在该公司与案外人相关诉讼中,更是代理了起诉、调解及执行等事宜,其事实上是否办理过退休手续并不影响材料公司对其可以代表该公司产生确信。

即使周某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亦有效。基于双方多年来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均由周某经办处理,结合周某后续的支付行为,法院认定周某可以代理该公司,即案涉协议对公司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法院在处理公司以员工退休为由拒绝承认其签字效力的情形下,通常会考虑员工是否有实际或表见代理权、公司是否尽到通知义务、交易习惯以及双方的具体行为等因素来判断。若员工在退休后仍有公司实际授权,或虽无实际授权但符合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时,其行为仍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这也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与善意相对方的信赖利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产生效力。法人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通讯员 王杨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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