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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生遭室友电瓶爆燃烧伤案”民事二审择期宣判,受害人父亲称用于治疗的300多万善款已耗尽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11-05 19:20:00

11月5日,此前备受关注的武汉大三学生租房兼职时,遭室友电瓶爆燃烧伤的相关民事纠纷案件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5日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烧伤学生杜均浩父亲杜保兵处获悉,庭审于中午结束,二审法院将择期宣判。

杜保兵表示,此次开庭儿子杜均浩因前些天刚做完嘴部手术,还在医院休养未能来到庭审现场,被告方基本上都出席了庭审,“我儿子室友的母亲也出庭了,但她全程没有发言,均是由律师代为答辩。”杜保兵告诉记者,这次开庭被告方提交了一项新证据,“我们没有提交新证据,只是提出了我们的观点。我们认为一审判决给我儿子定责15%过高,我和律师认为,我儿子的责任大概只占比3%。”

杜保兵说,这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我希望法院可以尽快判决,尽快执行,我们能尽快拿到一部分的赔偿金。之前在网络上筹集的300多万善款,因为长期的治疗基本上都已经消耗光了,我们现在还欠亲戚朋友不少钱。上次评估医生说估计后续还需要100多万的治疗费用。”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2023年10月,杜均浩从付某处租赁案涉房屋,月租金500元。同时租赁楼下充电桩,月租金30元。2024年6月,杜均浩邀同学李某同住,每月收取李某租金400元。同年7月,李某租赁电动自行车跑外卖。此后,他数次在屋内给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2024年7月8日晚上11时左右,李某再次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并将该电池放置于李某、杜均浩两张床对面的桌上充电,桌下方放置卡式炉。9日凌晨6时,电池爆燃。李某叫醒杜均浩后跑出门拿放置于走道的灭火器。杜均浩因无法开门,未能在第一时间逃离火场。其后,杜均浩开门走出时,已严重烧伤,后被医院诊断为多处三度烧伤、体表大于90%烧伤等。

判决书显示,杜均浩受伤后的物质损害赔偿金合计297余万元。杜均浩为李某的房屋出租方,在收取李某租金的同时亦负有对出租屋的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前李某已经数次在房内进行锂电池充电,且该事实杜均浩知悉,而杜均浩作为出租方,明知此前李某在房内进行锂电池充电,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室内锂电池充电这种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仅口头提醒显然并不能视为采取了有效措施,相当于放任了安全隐患的存在,虽然杜均浩因事故造成受伤身心痛苦,但不可否认的是杜均浩确实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不能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杜均浩自身承担15%的责任。

李某明知锂电池在室内充电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却数次将锂电池带到楼上充电,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51%的责任。潘某系电动车的出租方,未能及时为李某处理电池发烫问题,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

事发地居委会作为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未严格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对案涉房屋被违规出租具有管理上的失职,应承担8%的责任,拆除人员擅自出租,管理不善,应承担4%的责任,相关公司未尽到合同义务,存在管理不善的过失,应承担8%的责任,付某等出租方虽然存在违规出租的过错行为,但其行为对火灾原因力较小,结合情况酌定共承担4%的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