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银行取钱被告知现金已随运钞车离开无法办理,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10-07 17:43:00
夏某于银行临近下班时去办理小额面值取款业务,却被大堂经理告知其现金已随运钞车离开,并提供了ATM取款、次日办理等替代方案。夏某不予接受,离开后未再返回。半个月后,夏某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起诉涉事银行。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湖南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5年某日16:54,临近银行截止营业时间,夏某进入某银行常德分行办理业务。同日17:07分,夏某离开某银行常德分行。期间,某银行常德分行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夏某,夏某需办理1500元的小额面值的取款业务,大堂经理告知其运钞车已于当日16时30分将现金运走,网点无现金留存,无法在柜台办理取款等现金业务,遂建议夏某前往ATM自助设备办理或前往附近商户兑换零钱、第二天前来办理等。
半个月后,夏某向省长信箱投诉,要求核查某银行常德分行的业务合规性。某银行常德分行出具《关于夏某投诉的情况说明》,载明:夏某于2025年10月27日16:54:32前往某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办理零钱业务,大堂经理询问其业务办理类型后,告知可前往ATM机取款,客户要求兑换零钱,当天现金已随押运车离开,无法办理小面额兑换业务,如下次有需求可提前电话告知预留,或预约第二天前来办理,夏某不予接受,大堂经理解释约十分钟左右,后联系周边商户咨询零钱情况,夏某未明确表示便予以离开。
之后某银行常德分行与夏某沟通解释并表示歉意,夏某也知晓情况。该信访于2025年11月26日办结,夏某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现夏某认为某银行常德分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其办理业务,后续信访回复敷衍等行为,构成违约,同时侵害其合法权利,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夏某主张某银行常德分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其办理业务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法院认为,该条款确立了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储蓄业务时应遵循的“取款自由”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在于保障储户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如账户状态正常,无司法冻结等,能够自主决定取款的金额、时间和方式,不受银行的不当限制,但这并非意味着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无条件、无限制的提供现金服务。
“取款自由”原则适用的前提系银行具备提供服务的客观条件,银行因运钞车已运走现金的客观原因,导致其在特定时间段内无法提供柜台现金服务,属于其合理经营安排的一部分,并非主观上对储户取款权利的剥夺或限制。
夏某进入某银行常德分行的时间已系当日16时54分,距离营业时间结束仅有6分钟,此时,某银行常德分行内部仍在正常上班,对于夏某需办理的取款业务因运钞车已将现金运走,柜台客观上无法办理该业务,大堂经理遂向夏某予以解释,并提供了合理的替代性方案(如前往ATM机自助取款、提前预约后第二日取款、与周边商户变换零钱等),该引导方式系某银行常德分行履行服务义务的合理方式,主观上并无过错,亦未违反合同义务。
另,夏某需取现1500元的零钱,系属于有特殊需求的取款,原则上的确需要提前预约或告知等,某银行常德分行并非不当限制其取款。法院认为夏某主张某银行常德分行于2025年10月27日未能满足其取现业务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法院对夏某以此为由在本案中对某银行常德分行提出的诉请不予支持。驳回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