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虚拟币进钱包后“背钱人员”立即“剁单”,这5人配合10个月诈骗939万,主犯获刑10年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9-20 20:16:00
“剁单”也写作砍单,常指买方单方面取消订单,不再收货、不再付款。湖北阳新县石某甲纠集柯某甲等多人,以现金购买泰达币(USDT,一种虚拟货币,简称U币),诱骗受害人转账U币至其实际控制的虚拟币钱包地址后,他便通过“飞机”软件(境外聊天软件)拉黑好友的方式传递“剁单”信号。现场配合的“背钱人员”收到信号后,以没有收到U币、与交易“中间人”不认识等为由,拒不支付交易现金,以此骗取他人财物。
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间,石某甲组织团伙成员在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桃江县、山东省临沂市、深圳市罗湖区等地实施虚拟币“剁单”诈骗8起,金额共计人民币9392334.80元。一审法院判处主犯石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团伙四成员分别获刑六至三年,并各处罚金。石某甲提起上诉后,近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维持原判。
借虚拟币交易先拉黑后“剁单”,团伙5成员配合10个月诈骗939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经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石某甲为该案主犯,另四名从犯分别为柯某甲兄弟两人,柯某丙兄弟两人,均为同村人员,互相熟识。
判决书称,2023年至2024年期间,石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柯某甲等四人,利用虚拟钱包地址不实名、不易追踪的特点,以现金购买泰达币为由,先与人正常交易,在获取信任后,再假意与他人继续交易,诱骗他人转账U币至石某甲实际控制的虚拟币钱包地址,伺机实施诈骗。
记者梳理该团伙的作案手法,其流程基本相同:均为线下现金交易,现金由柯某甲等“背钱人员”控制。根据现场交易情况,如卖方向石某甲实际控制的虚拟币钱包地址转入对价的U币,但未分批将交易的现金带走时,石某甲通过“飞机”软件拉黑好友的方式传递“剁单”信号。现场背钱人员收到信号后,便以没有收到U币、与交易“中间人”不认识等为由,拒不支付交易对价的人民币现金,以此骗取他人财物。
石某甲负责寻找和选择交易对象、提供交易现金,并处置U币、进行分赃。石某甲选定交易对象后,向柯某甲等人派单,由他们负责安排具体背钱人员至现场充当“交易方”。背钱人员在现场收到石某甲“剁单”信号后,即将交易现金带离现场。
如被害人坚持要求背钱人员支付对价人民币,则由被害人或者背钱人员报警。该团伙利用警方短时间内无法查明U币真实交易情况,从而全部或者部分带回交易的现金,并交给石某甲。石某甲在骗取U币后,按照骗取金额的20%-25%给交易参与人分红。
起诉书显示,8个月内,石某甲团伙分别在多地实施虚拟币“剁单”诈骗8起,金额共计939万元。
主犯获刑十年罚金三十万,从犯分别获刑六至三年并各处罚金
公诉机关的材料显示,石某甲大专文化,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1年11月被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于2023年9月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4年3月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被湖北省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被逮捕。
石某甲利用虚拟币实施诈骗案8起,但套路大致相同,下面两则案例颇有代表性。
其一:2023年5月25日,石某甲将现金56万元交给团伙成员,安排背钱人员到武汉市街道口处某酒店内与一被害人进行U币交易。被害人向石某甲控制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转入8万个U币(折合人民币56万元)后,石某甲称没有收到U币,并在“飞机”上拉黑好友。背钱人员收到拉黑信号后,以没有收到U币为由,拒不支付现金,并报警。民警处警后,背钱人员与受害人自行调解,后背钱人员成功带回现金人民币28万元。事成后,参与人员分别获得1.7万元。
其二: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7月22日期间,石某甲安排团伙人员携带现金,到湖南省桃江县与被害人某丁进行U币交易4次,前3次均正常完成交易。第4次交易时,石某甲团伙成员携带现金200万元,来到桃江县桃花江镇振兴路,与受害人某丁进行U币交易。当某丁转入279650个虚拟货币后(价值人民币1999500元),现场背钱人员收到信号,以没收到U币为由拒绝支付现金,并报警。经警方介入,背钱人员领走1999500元,后相关参与人均分得1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及柯某甲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其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余四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判决被告人石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余四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至三万元。
同时,扣押在案供犯罪所用的现金共计52499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相关涉案人员违法所得,继续追缴石某甲犯罪所得泰达币260554个;对于扣押在案的泰达币637100个,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甄别处理。随后,石某甲对没收现金处置方案及诈骗金额有异议,并提起上诉。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多说一句:私下进行虚拟币交易面临多重法律风险
包含泰达币等多种虚拟币,大多只是在海外发行的虚拟稳定币,国内不允许交易。参与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资金损失自担,还可能卷入刑事案件。因此,建议大家不要参与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买卖、投资活动。
除了网上进行虚拟币交易的骗局,场外点对点交易的骗局也很常见。表面看起来的个人私下买卖虚拟币,在很多人以为只是简单换钱的交易,却暗藏极高的风险。
首先,存在法律风险。国内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参与交易,可能触及帮信、非法经营、洗钱相关违法犯罪;其次,遭遇诈骗及资金损失风险。因这些交易存在转账不可逆,一旦遇到诈骗,维权极其艰难;最后,存在账户冻结风险。个人账户参与交易,收到交易款项可能涉案赃款,账户可能会被冻结,进而影响个人征信与账户使用。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