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支付再婚彩礼却拖欠儿子抚养费,患病男子请求“打折”被驳回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8-25 21:38:00
离异父亲自称患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无力负担”,请求将儿子抚养费从每月1500元降至800元。法院查明,他再婚支付彩礼、买首饰、过户车辆,抚养费却多次被强制执行。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其不属于法定可降低抚养费情形,维持原标准。
2023年8月,章某与妻子翟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儿子小章随母亲生活,章某自当年9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直至儿子18周岁;翟某另支付章某房屋补偿、财产折抵等共计48万元。
离婚后,章某仅主动支付了前4个月的抚养费,次年上半年经法院强制执行才给付部分款项,此后彻底停付。2024年3月,章某再婚,他从分得的48万元中支付了彩礼、首饰,并将名下一辆轿车以3万元过户,财付通流水显示其在近两年间收入54万元、支出37万元,却始终未支付儿子抚养费,还因拒不履行被法院罚款5000元。
2026年4月,章某以身体原因致无力支付约定标准为由,向海门区法院起诉,请求将抚养费降低为每月800元(含教育费、医疗费)。
海门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至9月,章某曾因高血压、冠心病、2型糖尿病等住院治疗;2026年5月又因上述病症住院,自费仅1183.7元。
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抚养费,负担多少和期限可由双方协议。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章某作为父亲,应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原调解书综合考虑小章实际生活需要、章某负担能力及本地生活水平,确定每月1500元及比例分担,标准合理。现章某主张因身体原因降低抚养费,虽证实存在健康问题,但住院时间短、自费少,不足以对其支付能力产生影响。且从查明事实看,其有分得巨款后转移车辆、流水异常、规避执行的行为。根据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请,判决驳回。章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就降低抚养费而言,司法实践通常掌握为:给付方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因重大变故致收入持续显著下降、难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因服刑等原因丧失经济能力等,方可适当调低。短期疾病、普通开销增加或主观“觉得负担重”,均不构成降价事由。
章某分得48万元补偿款后随即再婚,支付彩礼、首饰,证明其主观上具备负担能力;住院记录仅能证实患病,未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或收入长期显著下降,亦无大额医疗支出导致经济恶化;加之转移车辆、流水异常、多次被强制执行,明显构成规避抚养义务。本案厘清了“患病≠免付、再婚花钱≠无能力”的裁判边界。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具有优先性;抚养费不是“讨价还价”,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始终是司法裁判的底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宋韩钰 顾建兵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