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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代签运单的货物烧毁后由谁赔?法院:隐名代理成立,雇主赔26万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8-23 18:28:00

司机金某驾驶雇主郑某所有的挂车运输货物,途中车辆起火,致货物和车辆受损。物流公司索赔时,郑某以“运输合同是金某签的,我不是合同相对方”为由拒赔。近日,南通中级法院对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金某代签行为构成对郑某的隐名代理,郑某应赔偿物流公司26万余元。

2024年10月,托运人某物流公司将一批货物交由两辆重型半挂车运输。两车实际所有人为郑某,驾驶人员金某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系郑某雇佣的司机。同年10月24日,金某驾车行至申嘉湖高速公路时,车辆突发起火,造成车辆、所载货物损坏。嘉兴消防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重型半挂牵引车副驾驶侧轮胎爆胎起火致灾害扩大。

事后,物流公司向承保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委托公估机构查勘定损,扣除残值10万余元,实际损失88万余元。依保险条款免赔30%计26万余元,保险公司实际赔付62万余元,剩余26万余元自行承担。

物流公司认为,承运人应当在保险公司的30%免赔范围内进行赔偿,将金某、郑某一起诉至南通崇川区法院,主张两被告赔偿26万余元。法庭上,郑某辩称,案涉运输合同系金某以个人名义与物流公司签订,自己未签字,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担责。

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金某系郑某雇员,运输车辆亦为郑某所有,物流公司在订约时明知金某司机身份及车辆归属,金某以自己名义签单实质是在郑某授权范围内处理运输事务,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代理情形。运输合同关系存在于物流公司与郑某之间,因此郑某作为实际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赔偿相应损失26万余元。郑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货运行业普遍存在“司机代老板签单”现象,部分雇主误以为“谁签字谁负责”、自己不署名即可规避风险。本案裁判厘清了货运经营权责边界,明确雇员在履职范围内代签合同的法律后果由雇主承受,纠偏了“唯签名论”的片面认知,也有助于平衡托运人、承运雇主与司机三方利益,引导货运营商环境向权责清晰、诚信规范发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顾建兵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