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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借条上私自套印“LPR四倍利息”,结果被法院罚款8000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7-28 18:24:00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为了多要钱而篡改借条,那就自讨苦吃了!近日,南京六合法院审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办案人员识破原告篡改借条,揭穿其妄图变造证据谋私利,对其罚款800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早年合伙经营龙虾烧烤店,经营一段时间后双方协商散伙,完成财务清算后,张某向李某出具一张10万元借条。此后,张某陆续还款6万元,剩余4万元欠款迟迟未能结清。多次催讨无果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想拿回剩余欠款,并额外主张借款利息。

案件审理中,李某提交借条原件作为核心债权证据,法官助理马菲菲在逐项核验书证、核对字迹时,敏锐发现一处破绽:借条上利息标准字迹油墨、书写痕迹老旧程度,和借条原有落款字迹完全不一致,属于后期添加,证据疑点十足。

经承办法官胡元川问询与法律释明,李某最终如实承认:原始借条自始至终没有书面利息约定,李某自行上网检索民间借贷四倍利率相关规定,私自打印文字、套印添加至借条原件,目的就是在诉讼中主张高额利息,倒逼张某一次性结清全部款项。

法院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李某为谋取不正当诉讼利益,在借条中私自添加“利息标准按LPR4倍计算、至清偿完毕”,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对李某罚款8000元。面对处罚,李某深刻认识自身错误,写下书面悔过书。后续李某主动放弃全部利息诉讼请求,自愿让步,与被告张某达成分期还款调解方案。

【法官说法】

涂改、变造、伪造借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文书,全部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变造证据要承担三重法律后果,虚假证据不被采信,相关诉求不被支持;人民法院可视情节处以罚款、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六法宣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