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

男子雨天酒店门口摔倒致骨折,法院判酒店担责八成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24 18:25:00

男子去酒店参加会议,因下雨酒店门口地面湿滑导致该男子摔倒骨折,男子将酒店诉至法院索赔20余万元。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例。

李亮(化名)赴某酒店参加会议,途中行驶至一段坡度约30度,高50厘米左右的斜坡时,由于恰逢小雨、地面湿滑导致李亮失去平衡摔倒。经酒店工作人员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李亮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13619元。

酒店辩称,李亮摔倒处距离地面的垂直高度仅有16厘米至17厘米,此处已经基本与地面平行,并且由于当天下了小雨,酒店已经在该缓坡处放置了颜色明显的“锥桶”用于警示;事发后酒店工作人员积极进行了处置,派专车立刻将李亮送至医院就医;故酒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当天天气确实下有小雨,事发地点存在雨水伴有松树油,双方均确认该事发地点为前往李亮所至目的地的必经道路,路面形态为斜坡且未设置台阶。李亮称并未见到酒店的提示标志,但认可系酒店送其就医。经鉴定,李亮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酒店对该鉴定意见并无异议。

法院认为,法院通过查看当日酒店监控,认为酒店虽然放置了锥桶,但对提醒地面湿滑并未起到明显警示作用,且该湿滑路段未铺设防滑装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考虑事发地点坡度不大,李亮行走时亦未完全做到审慎小心,故法院结合双方的证据判定由酒店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亮自行承担2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酒店赔偿李亮各项损失159336元。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门口的道路安全责任主体应为酒店,下过雨的路面较为湿滑,酒店应当对湿滑路段进行提示,但责任主体的安保义务并不仅仅局限于对危险因素的告知,还应当包括添加必要防护措施;正如本案所述,酒店工作人员虽然已对路面危险通过摆放锥桶的方式予以警示,但显然酒店仍然可以通过铺设地毯等方式防范行人滑倒的风险,且该措施并不明显超出酒店能力范围,故据此法院认定酒店对李亮的损伤并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较大比例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一条款说明,在侵权责任比例的分摊上,法律亦将考量被侵权人自身行为是否得当,以防不当加重侵权责任人的责任。本案中,李亮较为着急的赶往酒店内部,而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湿润坡道带来的风险因素,对损害发生缺乏必要预判,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定李亮自担20%的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