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结束三年了,我的画却还在为你赚钱?
来源: 江苏高院
2025-11-04 07:34:00
精心创作的画作
获得赏识展出
约定好展览三个月
时间过去三年了
我的画怎么还在展出?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名插画艺术家。她曾与格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2021年6月到2021年8月期间,在格乐公司经营的艺术走廊展览画作,格乐公司需向李某支付展览费共计1万元。
后李某提供了43幅画作并设计了相关简介、标语陈列在艺术走廊。但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到了后,格乐公司一直没有撤除李某的画作,这些画作始终放在格乐公司的艺术走廊里进行展览。
李某发现后不愿意了,2024年初,李某与格乐公司沟通,要求公司撤除画作,如果不撤的话,就和自己续签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格乐公司同意撤除画作但拒绝支付任何费用,甚至认为李某将其画作置于其经营的艺术走廊进行展览,逾期未撤除应向其支付场地费用。后双方未就费用问题协商一致,格乐公司也一直未撤除画作。
2024年10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格乐公司停止案涉侵权行为并参照协议约定的展览费用(10000元/季度)赔偿2021年9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展览费用1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格乐公司与李某就展览美术作品的相关事宜签订了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展览期限为三个月。格乐公司在协议期限届满之后,未经李某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艺术走廊中继续公开陈列案涉美术作品的复制件,侵害了李某对案涉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展览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经法院释法明理,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协议,格乐公司立即停止案涉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官说法
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在展厅、展会上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公开陈列行为,如本案中格乐公司将画作陈列于画廊中。其他的公开陈列行为还包括但不限于在经营场所陈列作品、在公开的建筑物上绘制作品等,如在建筑物上进行涂鸦、在店铺内摆放立体的艺术作品等。
展览权是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实现经济价值的重要保障。对于作者而言,在许可他人展览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时,需要约定清楚展览地点、展览期限、超出约定范围进行展览的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和方式对作品进行展览,在展览期限届满后及时续签合同或者撤除作品,以免侵犯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文 字
叶龙荣
无锡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助理
2022届江苏法院名校优生,2023年10月至2025年10月在无锡新吴法院跟班锻炼。
漫 画
顾 玫
无锡新吴法院政治部
(文章所涉公司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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