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骑车被撞后选择“私了”,结果发现需要住院治疗,肇事方会认账吗?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0-24 20:28:00
交通事故是经常发生在我们的身边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选择私了协商解决,也可以选择报警后再协商解决。可如果“私了”当事一方发现实际伤情较为严重,能否再要求肇事方另行赔偿呢?记者了解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8月4日,曹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现场认定,曹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感觉身体并无大碍,便与曹某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最终曹某当场一次性支付李某各项赔偿1800元,李某同意不再追究曹某其他责任。次日,李某突感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后确诊为左侧第7、8肋骨骨折、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需住院治疗。李某多方了解后发现其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远超曹某支付的赔偿款,遂诉至法院要求曹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831.6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在事故现场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基于事故发生时对李某伤情的初步认知所形成的合意,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医院检查结果,原告李某结合自己现场身体状况对伤情认识明显偏差,双方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李某真实伤情较重,实际损失远远高于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其主张撤销协议并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曹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侵权行为与原告李某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涉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李某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分别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曹某承担。结合原告李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相关证据,核定原告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24631.68元(已扣除曹某先行支付的1800元),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631.68元,原告李某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曹某已支付的赔偿款18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针对以上案例,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已经私了的,并且出现了赔偿不足等问题,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依法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不能错过时间等,否则追悔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郭一鹏
校对 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