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垫两万差旅费未出差算旷工? 法院:解雇违法!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9-08 21:03:00
小王是一家科技公司客户经理,公司要求他先行垫付一笔明显超过月收入的差旅费去新疆,他感觉经济压力大,拒绝垫付而未能成行。不料,公司把不出差与旷工画等号,将其解雇。近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判该公司属违法解雇。
案情回顾:2024年8月,公司安排小王前往乌鲁木齐出差一个月。面对这笔预估超过2万元的费用,考虑到自身情况,小王多次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希望公司预支差旅费。然而,公司均以“无制度规定”为由拒绝预支请求。最终,小王未能按照要求前往乌鲁木齐出差。但他并未“消失”,而是坚持在原工作地点正常打卡出勤。不料,同年9月6日,公司以他“违反规章制度、构成旷工”为由,将其解雇。同时,拒绝支付其2024年8月的提成佣金1543元。小王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009.52元,以及被拖欠的提成佣金。
法院审理认为,差旅费本质上是用人单位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有责任健全科学、合理的差旅费预支和报销制度,以保障员工正常履职。劳动者对此并无先行垫付的法定义务,尤其当预估费用巨大时,用人单位更应主动预见并妥善安排,避免给员工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
“旷工”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不提供劳动。小王虽未前往出差地点,但始终在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打卡出勤,表明其主观上并无拒绝工作、逃避劳动的意思,客观上仍在履行劳动义务。其未能出差的关键原因在于公司拒绝解决大额差旅费的预支问题,其选择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不应认定为旷工。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
法官认为,要求员工先行垫付一笔可能远超其月薪的大额费用,实质上是将本属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不当转嫁给劳动者。当劳动者因无力垫付而无法执行任务时,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将此等同于拒绝工作或旷工,进而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起案件的裁判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更是引导企业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差旅费预支报销机制,尤其对大额、长期差旅费用的预支做出妥善安排,并非对企业的苛求,而是其规范内部管理、降低用工风险的内在需求。
通讯员 雨小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