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最高法发布数据权益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8-28 22:30:00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共六件指导性案例,据悉,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这批指导性案例对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
在其中一件因爬取搬运网络平台数据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甲APP的经营者,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乙APP的经营者。在约半年的时间里,乙APP上有50392个短视频与甲APP的短视频一致,且短视频中含有甲APP专有的代码。案涉短视频中,包含19079个注册用户昵称、用户头像。其中,15924个与甲APP相同;127处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与甲APP相同。经查,约40%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其余短视频有一定价值但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录像制品。
某科技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称: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甲APP中的案涉数据并在乙APP展示和传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某文化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某文化公司辩称:案涉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而某科技公司对甲APP中用户自行上传的短视频不享有权益。某文化公司开发的乙APP系为用户提供短视频上传的平台,其商业模式具有正当性。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文化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就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某科技公司消除影响;某文化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一审宣判后,某文化公司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该指导性案例作出说明,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第二次修订,在第十三条第三款对侵害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鉴此,自2025年10月15日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对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依法准确认定。
近年来,APP被广泛应用,APP运营者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较为普遍,相关纠纷也日益增多。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有一件涉APP经营者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案例。
该案例的裁判要旨为,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网站或者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收集该信息时,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用户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024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在涉数据权益民事审判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较为集中。网络平台之间出于与数据有关的商业利益,易产生纠纷,特别是对数据权属、利益分配往往有较大争议。这些纠纷因市场竞争而起,往往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此类纠纷案件较为集中的原因之一。
>>新闻延伸
这次发布的案例有何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为专题指导性案例,与以往发布的涉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有所不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且在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部分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可见,本批案例的效力位阶较高,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参照本专题指导性案例,切实做好涉数据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助力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