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湖北一大学副教授小区内被精神病人打死案民事二审今日上午开庭,法庭未当庭宣判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8-19 15:35:00
8月19日上午9时,曾引发广泛关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51岁副教授王某平被害案民事二审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在庭审结束后,遇害人妻子敖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并未当庭宣判,法官称将在合议后择期宣判。
图为被害人王某平生前照片
一审判决回顾:
凶手被判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湖北大学赔偿107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看到,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下旬,贵州籍人员离家前往河南郑州打工,后因身体不适欲返回老家。11月29日晚上10点抵达武昌火车站。次日9时许,王少刚窜至武昌区武车路琴园小区,随后在该小区内滞留游荡。14时许,被害人王某平准备驾驶停在小区的车辆外出。在其遥控解锁车辆时,正在该处逗留的王少刚认为解锁声系王某平模仿鸟鸣,遂起意攻击。趁王某平不备使用木棍击打其头部数下,致其倒地。17时许,王少刚在事发小区被抓获。后经检验,王某平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少刚作案时处于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被认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判决王少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武昌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上还看到,法院认定,湖北大学的物业管理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被告王少刚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湖北大学承担,湖北大学有权向被告王少刚追偿。
法院认定原告王某平家属损失为 1072806.33元,由湖北大学对此承担全部补充责任。扣除垫付处理王某平后事的费用10万元,还需支付97万余元。
图为王某平被害的地方
二审过堂:
法官未当庭宣判
称将合议后择期宣判
8月19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当庭对该案进行宣判。
“该案民事二审原本在7月28日开庭审理,但开庭前,我临时收到了法院延期开庭的消息。7月29日,我再次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案件延期至8月19日开庭。”敖女士对记者说。
“民事诉讼一审宣判后,我于6月16日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要求依法追究郑州救助站、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的责任。”敖女士对记者说,她并非不满意,而是在得知湖北大学即将提起上诉,颇为生气的她,当即决定也提起上诉。
在其上诉请求中记者看到,敖女士要求“撤销《民事判决书》[(2025)鄂 0106 民初 4879 号],改判被上诉人湖北大学、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郑州市救助管理站向上诉人赔偿损失 1,791,668.58元。”
敖女士称,自己上诉的最后期限是6月17日,当天正好是学生期末考试,她没法去法院提交上诉状,便提前至6月16日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如果湖大不上诉,我也就准备撤诉。”她对记者说。
6月17日,湖北大学也提交了上诉状。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该份上诉状上看到,湖北大学声称作为侵权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已尽到了防范危险、维护小区秩序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不存在侵权行为,主观上也无任何过错。该诉状称,出于人道主义给予王某平配偶20万元(垫付10万元处理后事费用及10万元慰问金),与王某平的死亡后果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图为法院的传票
工亡认定诉讼仍在进行中
家属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敖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丈夫亡故后,她向丈夫所在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及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亡(伤)认定,但该校和武汉市人社局均不予认定。
对此,敖女士也表示不认可,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武汉市人社局。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案已进行了一审,但同样尚未宣判。
“事发前,我丈夫一直在家忙于工作。因当时是疫情期间,他应该属于居家办公。他的工(伤)亡认定一事,还在等待法院的判决。”敖女士说。
事发时,遇害人王某平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其妻子敖女士为湖北大学的教师。两人长期居住生活于湖北大学的琴园小区,该小区也是湖大的教职工宿舍。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