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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元直播间购买“自由飞”无法成行,“不可退”条款应属无效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5-29 10:47:00

扬子晚报网5月29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  消费者徐先生去年11月4日,在直播间购买了一款199元的“自由飞”团购套餐。主播介绍时,明确说明从南京禄口到昆明的航班机票在套餐内,可以兑换使用。但购买后,徐先生兑换时却发现,上述行程的航班在可兑换时间段均已无票,但在其他购票软件搜索可看到同一航班的票源充足。

他联系航空公司客服人员,却被告知购买的团购套餐为机会型产品,无额外库存。徐先生想要退款,却被套餐详情页“购买后不可退”的说明阻断。那么,商家是否应该为徐先生办理退款呢?

5月29日,镇江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的金雷律师认为,消费者徐先生有权要求返还套餐购买费用。

首先,《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主播在介绍套餐时,明确表示从南京禄口到昆明的航班机票在套餐内可兑换使用,但徐先生兑换时却发现无票,其他购票软件中该航班票源充足,而航空公司客服告知套餐为机会型产品无额外库存。“机会型产品”的定义、使用条件以及可能面临的无票风险,均属于影响徐先生购买决策的重要关键信息,主播在直播间没有明确告知,会使徐先生误认为兑换权益随时都有保障,此类营销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套餐详情页标注的“购买后不可退”条款,未通过主播口述、弹窗等显著方式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这种格式条款,单方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负担,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消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再次,直播中商家还涉嫌存在误导性宣传。主播宣称套餐包含南京至昆明航班兑换权益,但实际无法兑现,且其他平台仍有票源,该宣传与实际服务不符,根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经营者在宣传时可能涉嫌误导了消费者。

镇江消协提醒消费者,面对低价产品一定要慎重,适合自己的产品才是好产品,像“自由飞”、“随心飞”这类产品可能存在热门时段难以预约、有较高税费的情况,不要盲目购买。

出现纠纷时,镇江消协建议消费者,首先是要固定证据,保留购买页面截图、客服沟通记录等,证明主播未能告知关键限制信息。其次是要尝试联系商家、直播平台或者航空公司客服,依法依规理性维权。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向消协组织投诉,必要时也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