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侵害了投资者,300股民诉上市公司获赔超千万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5-19 20:13:00
当股民们购买了某上市公司的股票后,该公司却隐瞒重大经营风险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导致股价断崖式下跌,当股民们向这家公司索赔时,这家公司因破产重整,那这种情况下股民还能获得赔偿吗?近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该案的审理情况,目前300名股民获赔1000多万元。
某文化公司是以影视制作闻名的上市公司。自2017年起,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隐瞒重大诉讼,实际控制人挪用公司资金等,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导致股价断崖式下跌。投资者从2023年开始陆续向南京中院起诉,主张该公司赔偿投资损失。此前,无锡中院于2020年11月裁定受理债权人针对该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3月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投资者对某文化公司重整后是否会承担赔偿责任顾虑重重,某文化公司也担心被重整前的债务拖累后续经营。对此,南京中院根据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情况,预先研判,确定了“和解优先+重整托底”的纠纷实质化解思路。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内部机制失灵,导致其实际控制人指示上市公司形成了一些虚假陈述的行为,对投资造成损失,上市公司应当是第一承担责任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本质上是一个侵权之诉,侵权这个行为是发生在这家上市公司重整之前的,所以债权应当是落入重整计划之中。法院在尊重重整计划的基础上,经与重整管理人协商,优化债权清偿方式,促使被告公司拿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全案和解方案,提高现金清偿比例,促成近300名投资者分批与某文化公司达成和解,实际获得赔偿1000万余元。某文化公司在债务化解后重获新生,经营状况逐步改善。
据介绍,破产法律制度是拯救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帮助危困但有发展前景企业重生,使企业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最大化,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重要制度。当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因证券欺诈引起的民事赔偿在程序上相互叠加情况增多,南京中院持续深化“中小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重整程序衔接机制”,推动上市公司重整逻辑从保壳套利逐渐回归产业经营,有效保护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经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