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约定“含车位”却反悔?法院判决:依约交付并赔偿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7-07 20:30:00
无锡的朱某通过中介公司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黄某。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在合同中“下列设施及物品包含在上述房屋总价内,该房屋固定装修不得拆除,房屋交接时必须保持现状”一栏后注明:毛坯(含使用权车位壹个)。
黄某按约支付房款后,中介公司组织双方交接房屋。然而,房屋交接当天,朱某却不同意交付车位。后黄某诉至无锡市惠山法院,要求朱某按照小区内部分业主挂牌的车位价退还车位款9万元。
诉讼过程中,朱某表示其签订合同时未注意到合同上手写的“毛坯(含使用权车位壹个)”的字样,其和黄某并未达成交付车位的合意。即使合同载明了“使用权车位壹个”,但并未注明车位编号,也不代表车位系免费赠与黄某,车位转让是有对价的。同时,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车位并非随房流转,其当时也是另外支付5万余元购买的车位,故其可以另行将车位出售。
经查,案涉车位并非人防车位,朱某也未将车位另行出租或出售。小区老业主如转让车位使用权的,一般由老业主将其与地产公司签订的《车位购置协议》、发票交付新业主,新老业主之间会重新签订一份转让协议,新业主凭借上述三份材料至物业公司办理手续。而车位的价格受车位类型、距离远近等影响,价格差异较大,车位价格均由新老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法院向黄某释明情况后,黄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朱某交付车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
关于朱某出售的房屋是否包含一个使用权车位:首先,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明确载明交付的房屋为毛坯及一个使用权车位;其次,中介公司提供的签约视频显示双方签约时,由中介公司员工一边详细询问车位合同、车位编号、车位位置等信息,一边填写房屋转让合同;再次,在房屋交接过程中,中介公司员工亦通过微信提醒朱某在交接房屋时需带好车位转让合同,朱某亦未予以否认。
综上,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交易时,朱某对于房屋买卖需附带车位一并交付应是明知的;对朱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朱某将案涉车位交付给黄某,并向黄某赔偿违约金。
法官表示,近年来,在城市住宅小区,车位日益成为稀缺资源,许多购房者在购置房产时,往往会关注房屋是否附带车位。实践中,由于有的业主间交易车位缺少完整、规范的买卖及交接手续,导致后期发生纠纷。当事人常因对车位权属性质、转让效力等法律问题认知不清,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法官提醒,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涉及车位的,卖方应遵守诚信交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约,避免因恶意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要仔细核查车位的权属、登记状态等关键信息,必要时可以向物业公司了解车位的具体情况。
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车位的性质、位置、号码、面积、价款等相关内容。如遇车位转让争议,应及时收集交易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沟通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