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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轮陷入施工未干透水泥路面,骑行者骨折花5万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7-07 20:29:00

盛夏已至,暑气渐盛,晚风清爽,正是适宜骑行出行的时节。然而,骑行途中遇到紧急避险,结果受伤,这意外责任,谁来担?宜兴法院审结一起骑行伤害案件,给广大骑行者提了醒。

2025年4月,宜兴的姚某相约与好友外出骑行。行至宜兴市230省道时,遇被告某工程公司正进行路肩硬化施工,遂借道机动车道骑行。期间,为避让后方驶来的半挂车,姚某及好友遂从施工方设置的交通锥空隙转入非机动车道,并排继续骑行。

突然,姚某的车轮陷入未干透的水泥路面,失控摔倒,致左股骨颈骨折,产生治疗费用5万余元。姚某认为,施工方工程公司未规范设置警示标志、未提供临时非机动车道,导致自己陷入危险境地;同时,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监管不力。遂将相关方诉至宜兴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经查,当时正在施工的工程公司依法取得了道路施工审批手续,并在施工起点设置了“前方施工,注意安全”标志和警示灯。

法院日前经审理认为,根据《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要求,对于封闭路肩的养护作业,施工方还应在警告区起点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在缓冲区起点设置作业区长度标志,并设立限速标志。工程公司未完整设置上述警示措施。但是,230省道并非城市道路,不适用“必须提供临时非机动车道”的规定。

同时,事发时,姚某明知前方施工,却在进入施工区域后与同伴并排骑行,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最终,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决工程公司赔偿姚某损失9千余元,驳回对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道路施工关乎公共安全,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一设了之”,而应达到“足以警示”的程度。该案中,虽然工程公司设置了部分警示标志,但缺少作业区距离、长度等关键预告标志,导致后方来车无法提前预判、减速,间接影响了姚某的避险判断。

法官也提醒广大户外运动爱好者,途经施工路段、危险路段等特殊区域时,务必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减速慢行、谨慎观察,切勿心存侥幸擅自进入危险区域,更不得做出并排骑行、疏于观察等危险行为。希望大家在安全的前提下享受运动的快乐。

通讯员 舒心 葛桑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