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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签了《装修承诺书》,出问题,物业就能免责吗?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7-01 17:02:00

主管道堵塞,导致马桶频频返水,不仅淹了自家,还渗到楼下邻居家,最终发现是主管道堵塞。在划分责任时,物业认为,业主签了《装修承诺书》,因此这个损失的责任与物业没有关系。那么,《装修承诺书》,是物业的“免责金牌”吗?

2025年,无锡市锡山区一小区业主李某,偶然发现自家卫生间马桶有污水冒出,随即向物业报修,物业上门查看并初步处理后,污水回流进排污口。后李某又发现马桶中有气泡冒出,心中忐忑,便向物业建议疏通主管道。

几日后,李某和爱人刚回到老家不久,就接到物业电话,称其家中再次发生马桶返水事故,造成大量污水漫延并渗透到楼下住户家中,遂连夜赶回家中。在后续维修过程中,李某家中又再次有污水冒出,直至物业最终敲开李某家中的管道检修口,进行彻底维修后,才最终解决了问题。而此时李某夫妇早已心力交瘁,要求物业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但物业辩称,李某装修完成后,物业方曾要求其出具《承诺书》,其中载明:装修期间因考虑美观问题,对厨房、阳台水管检修口未进行预留,物业在装修期间已告知预留检修口的用途。若后期遇到管道堵塞等相关问题,本人承诺自行开孔解决,如未按承诺履行,将同意物业将其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将自行承担。现李某将家中的下水管道检修口封住,导致其无法通过检修口进行维修,耽误维修进度,李某自身也有责任,不应由物业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就此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与物业协商无果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全部损失。

无锡市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业主李某与物业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马桶返水虽发生在李某家中,但系因主管道堵塞所致,相应的维护、修缮义务在物业公司。李某发现问题后,两次均及时向物业公司报修,且提醒物业公司应当进行主管道疏通。物业公司在收到报修后,虽已上门维修,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导致再次返水,损失进一步扩大。

关于李某签署的《承诺书》,法院认为存在3个问题:第一,该承诺书是业主装修完成后物业才出示并提醒其签订的;第二,该承诺仅涉及厨房、阳台水管,并未提及卫生间;第三,物业公司在维修过程中从未要求李某破墙打开检修口,反而是最后一次维修时,李某主动要求物业公司打开检修口维修。因此,该《承诺书》尚不足以证明李某对相应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定由物业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各项费用具体情况,由物业公司赔偿李某合计七万余元。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纵观该案,事故发生全过程可见,物业公司虽履行了日常的基础维护义务,但对于业主多次报修反馈的问题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管道堵塞问题,最终导致损失发生。

此外,在业主入住后,物业公司为减轻自身管理责任,要求业主在其事先拟定的《承诺书》上签字,在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又以该《承诺书》作为免责依据提出亦属不妥。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服务单位,就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相关禁止性规定,在业主向物业公司报备装修时就应当提出,至迟也须在装修过程予以提醒,而非在业主装修完毕后,要求其签订固定格式的《承诺书》。事实上,该《承诺书》也不足以减轻甚至免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的管理责任。

法官表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管理服务主体,应当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强化服务能力,主动履行对小区公共管道、公共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管理义务,这是法定责任,也是合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若疏于履行自身服务职责,不将精力放在提升服务水平上,反而试图通过让业主签订承诺书的方式转嫁自身责任、免除法定管理义务,既违背物业服务的初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也提醒业主在居住和装修过程中,积极配合物业的合理管理工作,发现公共设施问题及时反馈,与物业共同营造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唯有物业切实履职、业主积极配合,才能让小区成为真正的安居之所。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