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江苏 > 无锡

一次买500斤“富硒米”后起诉“十倍赔偿?法院:超“合理需求”,支持赔一部分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13 21:23:00

消费者一次性买了多达500斤的“富硒米”,之后以门店销售该特色大米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主张退款和“十倍赔偿”,这种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购买行为,是故意为之吗?法院会支持其诉求吗?

2021年7月20日,冯某某向某公司无锡门店购买“富硒米”100盒(共500斤),单价129元/盒,共计消费12900元。之后的8月9日,冯某某以前述大米涉嫌违法为由,向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经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某公司销售的“富硒米”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所销售商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2.“富硒米”执行标准中载明保质期为3个月,而其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标注保质期为12个月,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终,该局给予某公司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900元;3.罚款129000元。

随后,冯某某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起诉某公司无锡门店等,主张经营者、生产者承担其购买的100盒“富硒米”“退一赔十”的赔偿责任。

另查明,冯某某在无锡购买案涉大米之前,于2021年7月12日在该公司苏州门店购买同样“富硒米”2盒,并于2021年8月9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冯某某还就案涉“富硒米”向淮安、镇江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该案中,某公司销售的“富硒米”,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保质期为12个月,与该大米适用的自己企业标准中规定的保质期3个月不符,且该食品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在最内层包装上标注保质期为2021年1月13日,根据企业标准规定的保质期3个月,至2021年7月20日销售时,该批大米已超过保质期。且相关事实亦被市场监管部门查明并处罚。据此可以认定某公司明知其销售的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该案中,即便冯某某系知假买假,但在其合理生活需求范围内主张“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根据冯某某家庭人口情况,冯某某一次性购买500斤大米超出了合理的生活消费范围,法院酌定以10斤为基础,判决:某公司向冯某某退还全部货款129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2580元,驳回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某不服前述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相关判决已生效。

案件承办法官受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该案裁判结果与司法解释精神一致。对“知假买假”行为“扬其长、避其短”,既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也能防止知假买假人通过恶意高额索赔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恶化营商环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