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投入零收益,投资还是借贷?法院是这么判定的
来源: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10-17 14:59:00
老卫与天泓公司间常有经济往来,在外人看来,这是一场再正常不过的投资合作。2024年1月,老卫与天泓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协议约定老卫向天泓公司投资50万元,公司于每农历年底支付老卫10万元投资收益。若未按期付清,老卫有权退资,天泓公司应立即退还投资款及收益。同时约定,如企业出现亏损、债务等问题,与老卫无关,天泓公司应优先偿还其投资款项。
2024年1月10日至30日期间,老卫累计向天泓公司投入50万元。然而,到了2024年农历年底,天泓公司未向老卫支付任何投资收益。老卫认为,双方虽签署投资协议,但约定享受固定收益且不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符合“名为投资 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
因协商未果,老卫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投资协议》,判令天泓公司归还其本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是投资协议,但该协议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老卫投资后享有固定收益,因此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是民间借贷,而非投资。
天泓公司未按投资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利息,且明确表示没有能力偿还利息,只能分期归还本金,其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故老卫有权主张解除投资协议。投资协议解除后,天泓公司应将案涉50万元本金返还老卫,并按照LPR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解除老卫与天泓公司之间签署的《投资协议》,公司归还老卫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
“名为投资 实为借贷”的情况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并不少见。投资与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判断是投资还是借贷,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而要从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投资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点;而借贷则是出借人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出借人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
在本案中,老卫与天泓公司的协议约定老卫享有固定收益且不承担企业经营亏损,这不符合投资的特征,更符合借贷的性质。
在判断一份协议是投资还是借贷时,不能仅仅依据协议的名称,而要深入分析协议的具体内容。如果协议中约定投资者享受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即使协议名为投资,也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即使约定再高的投资收益也不一定会予以保护,到最后可能本金都拿不回来。
法官提醒
在经济往来中,无论是投资还是借贷,都要明确交易性质,签订规范的合同,并留存好相关凭证。如果是借贷,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补充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同时,参与非正规渠道理财时,务必核实公司资质,留存全套协议,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维权困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梁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