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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元境外投资只值0.1元,起诉索赔被驳回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9-08 18:02:00

委托他人代为购买海外资产,结果承诺高收益的外汇平台突然崩溃,8万多境外投资打水漂,维权又败诉,问题到底出在“帮忙兑换资产”上,还是境外投资藏着合规坑?

外汇平台A平台对外宣传“每月有7%左右的收益”,宣称用户可以在平台账号中查看收益情况,也可随时提现。无锡的周明(化名)信了,委托王浩(化名)代为购买A平台中的外汇资产,并向其转账84350元人民币。同日,王浩将周明兑换的13000元平台美元转入周明的平台账户中。

不料,没过多久,A平台突然崩溃,周明账户中的13000美元显示只能折算成人民币0.1元提现。周明认为,王浩私自收取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违反我国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无效。为追回损失,周明诉至无锡市惠山法院,要求王浩归还其84350元本金,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均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若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撑其事实主张的,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经查,周明委托王浩代为兑换A平台的虚拟美元,是其自主决定的投资行为,后王浩已按约定将周明兑换的平台美元转入周明名下的A平台账户,且该平台账户的账号、密码由周明自行掌握,周明对其账号内的款项支取亦享有决定权。因此,周明与王浩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周明在A平台账户内的资金损失,系其自身投资行为所致。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前往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该案中,周明在境外平台进行投资时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登记手续,该投资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相应投资风险由周明自行承担。综上,法院驳回周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境内居民和企业境外投资需求日益增长。不过,投资者在开展境外投资前,应充分了解外汇管理要求,必要时向外汇局或专业律师咨询,选择银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合规渠道投资,避免通过地下钱庄或非正规机构操作。

需注意的是,境外投资虽可能带来较高收益预期,但也伴随着市场波动、合规风险等多重挑战,投资者务必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确保投资合法合规,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财产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