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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解约需履行通知义务 南通一企业擅自退租被判赔偿空置损失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8-25 18:42:00

扬子晚报网讯(见习记者 吴佳笑  通讯员 刘杨 杨智慧)租约到期,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企业继续交租,房东照常收租开票,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只要把租金结清,就可以随时搬离厂房,其实不然。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承租方因不定期租赁未提前通知解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案经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给广大市场主体带来法律警示。

2020年,通某公司向某机械公司承租7800平方米厂房,签订三年期书面租赁合同,年租金接近92万元。2023年6月,原租赁合同到期,双方没有再签署书面续租协议,但通某公司依旧按期缴纳租金,出租方正常开具发票,实际租赁关系延续九个多月。

租赁期间,出租方多次通过微信向对方发送续租合同文本,提议将租期延续至2024年7月31日。通某公司虽口头表示认可,但始终没有签字盖章,双方未能就固定续租期限达成一致。2024年5月1日,通某公司缴清截至4月30日的租金,在没有提前告知出租方的情况下,直接腾空厂房、交还钥匙。

空置厂房

出租方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承租方擅自退租造成厂房空置,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赔付三个月租金作为损失。而通某公司辩称,租金已经足额支付至搬离当日,发票备注的租期可以证明双方租期到4月底结束,企业不存在违约情形。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厂房,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原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签新合同,但实际持续收租交租,已经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发票上标注的租期属于财务结算凭证,并不能等同于双方约定固定截止时间的书面协议。

法官同时释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虽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行使该权利,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并非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本案中原合同90日退租通知条款,仅适用于固定租期阶段,不能直接套用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中。通某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直接以搬离的行为单方终止租赁,需要对厂房空置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地厂房租赁市场交易习惯以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本案解约的合理通知期限为一个月。最终法院判决,出租方扣除水电费、电梯维保费后退还通某公司剩余押金4.7万余元;通某公司赔偿出租方一个月租金损失7.4万余元;两项款项抵扣后,通某公司还需另行支付2.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通某公司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不定期租赁的“随时解除”不等于“无责离场”。企业终止厂房租赁,务必提前向出租方发送书面解除通知,并保存好送达证据,切勿仅凭口头交易习惯,误以为结清租金就可以直接撤场。商事经营活动中,应当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厘清租赁期限、解约条件等关键条款,避免因忽视法律程序,额外承担空置损失等违约赔偿。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