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江苏

对装修效果图不满意,业主能要求退还“意向金”吗?镇江市消协解读装修意向金退款纠纷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6-19 14:58:00

扬子晚报网6月19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姜天圣)在家庭装修过程中,因装修效果图不满意引发的退款纠纷时有发生,近日,消费者陈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消费纠纷。

陈先生反映,他家中有一套房屋需要装修,与一家装饰公司商谈中得知,在制定装修设计方案前,需先收取10000元的意向金。收款收据上,装饰公司注明“出效果图前可退”字样。效果图出来后,陈先生对设计效果不满意,要求装饰公司退还意向金,但装饰公司认为已经完成了设计方案,并出具了效果图,拒绝退款。

那么,陈先生的这笔装修意向金究竟能不能退?怎么退呢?

镇江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的傅小景律师认为,消费者与装饰公司约定的“装修意向金”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预付款或履约意向担保,仅代表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双方已就意向金的返还条件达成合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装饰公司在收款收据上注明“出效果图前可退”,进一步强化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装饰公司出具装修效果图后,陈先生对设计方案不满意,虽经多次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仍处在装修事宜的洽谈期间,双方的装修合同未正式订立。但装饰公司已向陈先生展示了设计方案,为陈先生提供了装修工作的前期服务,付出了劳动,根据公平原则,陈先生应该支付适当的设计费用后,要求返还剩余费用。装饰公司拒绝退款的做法,不合理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违背自愿、公平的消费原则。陈先生应与装饰公司协商解决退款事宜,如不能达成一致,可通过投诉或诉讼维权。

镇江消协表示,对装饰公司通过收取装修意向金预防客户流失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应当在收款前尽到告知义务,在收款凭证上显著位置标注,确保消费者清楚了解所有收费项目和金额,并在消费者签字确认前,充分告知收费款项的用途及返还事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或单方要求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消费者也要避免一次性缴纳大额意向金或预付款等款项,尽量将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落实为书面协议,并妥善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