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江苏

在常州,“老”好!

来源: 常州发布

2025-08-13 15:29:00

8月11日,中共常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丰富老年教育举办主体,扩大老年教育资源,推动老年教育市场化运营等方面提出十条扶持政策举措,在全省首开先河。

《意见》进一步畅通老年教育准入渠道,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老年教育机构。《意见》提出,民间资本举办老年教育机构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部门)申请办学许可,高校等事业单位举办老年教育机构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登记。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优化老年教育机构准入标准,规范办学资质、消防、卫生等审批(备案)程序及材料要求,推行一站式受理和窗口服务,提升审批效率,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老年教育。

《意见》鼓励创新建立投资融资机制。《意见》提出,拓宽老年教育机构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老年教育机构建设或合作项目。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教育机构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营利性老年教育机构通过土地、设施抵押或股权质押等方式融资。引导社会力量创新投融资模式,依法依规为老年教育机构提供专业化贷款、担保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老年教育机构进行捐赠。引导营利性机构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用于老年教育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

《意见》鼓励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意见》提出,探索公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合作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办学,允许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作为办学出资,出资需经专业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评估作价,确保出资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试点混合所有制老年教育机构,优化管理、用人、财务等机制。鼓励营利性老年教育机构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激发办学活力。

《意见》明确相关政策保障措施。在税费优惠方面,对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老年教育机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非营利性老年教育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公民个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等国家机关,对老年教育的捐赠,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营利性老年教育机构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严禁违规收费。

在场地使用方面,非营利性老年教育机构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优先以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机构依法有偿使用土地,优先保障供应。盘活闲置办公用房、商场、幼儿园等公有资源用于老年教育,对非营利性老年教育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借用方式无偿提供使用;营利性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参与市场竞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承租权。提高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文化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利用率,在保持正常运转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嵌入式举办老年教育。

在教育资源使用方面,《意见》明确,公办老年大学、职业院校应向符合条件的民办机构开放课程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与高校、职业院校、文化场馆等合作开发老年教育课程,数字化课程纳入市级终身学习平台。推进师资培训与共享,将社会力量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教师纳入全市老年教育师资库。鼓励公办与民办机构在管理、课程、科研等方面深度合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开展标准化建设。

在收费方面,《意见》明确,社会力量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机构按照成本核算和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完善学费专户管理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老年教育机构收费监管机制,加强价格监管,保障老年人权益。

在财政投入方面,《意见》明确,加大市、区两级政府老年教育经费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与老龄化程度挂钩的动态增长机制,重点支持非营利性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探索建立政府资金资助民办机构软硬件建设机制,促进其内涵发展与特色创新。

在购买服务方面,《意见》要求,制定政府购买老年教育服务目录清单,明确购买内容,确定购买标准,规范购买程序。鼓励向民办机构购买学位、课程等服务,支持公办与民办机构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参与集团化办学,开发适应市场和社会需要的公共服务项目,提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鼓励各级政府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委托社会力量运营。

在引导和管理方面,《意见》还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老年教育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合作交流与创新发展。鼓励第三方机构提供咨询、策划、培训等服务,提升行业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设立以推进老年教育为宗旨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引导老年教育机构建立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推动特色创新发展。各相关部门及属地依法依规落实管理职责。

据了解,近年来,常州不断完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通过规划顶层设计,创新办学模式,加强政策引领,逐步形成覆盖广泛、规范有序、灵活多样、具有常州特色的老年教育发展新格局。《意见》是常州继出台《常州市老年教育机构建设与评估指导意见》《常州市老年教育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后的又一次创新实践,对推动常州老年教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来源:常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