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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宠物会咬人仍作业 宠物店员工被咬自担八成责任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4-27 20:22:00

扬子晚报网4月27日讯  (通讯员 张海陵  记者 王国柱)近日,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市民李某某在宠物店为宠物犬洗澡时被咬伤,随后将宠物犬主人孙某某诉至法院索赔。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依法划分各方责任,明确宠物服务行业、饲养人及从业人员各自的法律义务,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司法指引。

2024年3月19日,孙某某将自家宠物犬送至靖江市某宠物店洗澡,完成登记后便自行离开。当日9时30分左右,该店工作人员李某某进入操作间,准备为该宠物犬进行洗澡服务。打开笼门后,李某某认出该宠物犬,并向其他工作人员提及该犬洗澡时存在咬人情况,但此时宠物犬仍在笼中,未佩戴任何防护器械,李某某也仅穿着一件防尘衣,未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随后,李某某在为宠物犬佩戴嘴套的过程中,被该犬咬伤,受伤后随即前往靖江市中医院接受治疗。

经查,靖江市某宠物店由王某个人经营,李某某系该店从业人员,且其自认是店铺实际经营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宠物犬主人孙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定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减轻或免除相关方责任。

法院指出,孙某某将宠物犬送至宠物店消费,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宠物交付后宠物店成为宠物实际管理人。宠物店接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宠物犬,且允许饲养人提前离开,大幅增加服务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存在管理过错;孙某某作为宠物饲养人,明知宠物犬具有一定攻击性,却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便交付宠物店,未尽到前期管理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李某某长期从事宠物服务行业,理应熟知行业操作风险,其在明知宠物犬具有攻击倾向的情况下,未终止服务、未穿戴充足专业防护装备,执意继续操作,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加之李某某兼具店铺实际经营者与被侵权人双重身份,对宠物同样负有管理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孙某某酌情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00元。

法官结合本案以案释法,随着宠物服务行业快速发展,宠物在服务机构内伤人纠纷频发,各方主体均需规范自身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宠物服务机构作为服务期间宠物的直接管理人,需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务必做好宠物安全防护、风险排查工作;宠物饲养人携带具有攻击性宠物外出消费时,应提前做好安全防护,履行告知义务,避免侵权事故发生;宠物服务从业人员要强化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好自身防护,主动规避从业风险,各方共同筑牢宠物服务安全防线。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