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纪录店长被“老板娘”辱骂50分钟,这笔“委屈账”得到了清算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24 18:23:00
陈某在某餐饮店勤恳工作多年,从普通员工升职为店长,在正常履职中却遭到“老板娘”莫名辱骂,忍无可忍提交辞职申请。事后,陈某诉至南京鼓楼法院提出相关赔偿,由于证据确凿,近日法院公布了支持陈某诉请的判决。
几年前,陈某从某餐饮店调任至该餐饮公司经营的另一门店担任店长,该门店悬挂某公司营业执照,陈某社保由该公司缴纳,工资由胡某代为发放。陈某负责门店日常运营管理,相关工作向胡某汇报,胡某还掌握门店公章,陈某据此认为胡某系门店实际经营者,其配偶张某为“老板娘”。2024年11月16 日下午,“老板娘”张某来到门店,对陈某辱骂长达50分钟,并声称自己是老板,陈某必须要听自己的。当日,陈某提交辞职申请,并完成工作交接。陈某以遭受经营者无故辱骂、公司未发年休假工资为由,经劳动仲裁后诉至鼓楼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庭上,原告称:“我是被老板娘辱骂长达50分钟,实在无法忍受才被迫离职的,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辩解:“你是主动提交的辞职申请,并非公司强迫,凭什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庭审现场还播放了原告提交的被辱骂视频,还原当时场景。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自2023年9月起在该公司经营的门店提供劳动,社保由该公司缴纳,门店对外以该公司名义经营,工资亦由该公司委托胡某代发,双方一致确认陈某离职时间为2024年11月16日,双方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张某作为门店实际经营者的配偶,在工作场所对陈某长达50分钟的辱骂,严重贬损劳动者人格尊严。该行为直接破坏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劳动者的工作心境,应视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合法、合理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陈某工龄未满十年,主张5天年休假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其休假,应支付年休假工资。
法院判决确认陈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18057.21元、年休假工资5534.78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李庆华认为,人格权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障,这是构建和谐有序劳动关系的前提。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该管理权必须以尊重劳动者人格权为边界,不得逾越法律底线。提醒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培育正向积极的企业文化,尊重劳动者人格尊严,摒弃辱骂、刁难等不当管理方式,才能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共赢。
通讯员 李庆华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