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前置调、保险参与调、法院专业调 南京江宁“分层过滤”治理交通事故纠纷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2-01 16:33:00
随着私家车数量攀升,网约车、顺风车等共享交通出行模式普及,交通安全风险挑战更为严峻。近日,南京江宁法院梳理2022年至2024年期间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分析特点,总结做法,从司法审判视角出发,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交通治理效能提供有益参考。
三年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425件
2022年至2024年,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4425件,三年的收案数量分别为1436件、1487件、1502件,整体数量处于高位,涉案总损失额6.1亿元以上。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2379件,占比54.8%。
![]()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数量通常多于其他类型民事案件,核心原因在于涉案主体具有多元性,涵盖驾驶员、登记车主、实际车主、被挂靠单位、死亡当事人近亲属、雇主、保险公司、道路救助基金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呈现复合性特征,常涉及挂靠、借用、租赁、雇佣、保险等多重关联法律关系。
涉案车辆呈多样化特点,包括家用小型轿车、公交车、营运出租车、轻型厢式货车、重型自卸货车、重型半挂牵引车、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自行车、共享单车等各种类型。2022年至2024年间,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共计3863件,占比87.3%;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共计527件,虽占比较低,但呈逐年上升趋势。
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
建立由法院主导,公安、司法行政、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四位一体”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协同处理机制。实现事故信息、保险数据、鉴定流程和诉讼材料的互联互通。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阶段,同步录入并固定车辆投保信息、新业态从业者身份及其平台信息、车辆性质等关键证据,为后续处理奠定基础。构建“交警前置调、保险参与调、法院专业调”的三层递进式调解体系。首先,交警在事故现场或责任认定时,对事实清晰、损害轻微的纠纷进行即时调解。其次,进入法院的案件,加大审前分流,由驻院(庭)人民调解员优先对争议不大案件进行
调解。最后,联动保险公司对无异议案件主动出具调解赔付。据了解,每年有4000到6000件纠纷化解于诉前;三年中,法院受理的案件有45%调解撤诉。
案例一 未投保险,车辆所有人要担责
孙某甲无证驾驶摩托车与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孙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赵某因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孙某甲驾驶的摩托车登记在被告孙某乙名下且未投保交强险,故赵某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先由孙某甲、孙某乙共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孙某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否则,即便上述投保义务人并非实际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也需在交强险范围内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未戴头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案外人孙某未佩戴头盔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周某(未佩戴头盔)与吴某驾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经鉴定周某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法院认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三轮轻便摩托车不能载人,但仍然乘坐,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事故各方过错程度,认定原告周某对超出交强险外的损失自负5%的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