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三低”突出 法院:明知是犯罪所得还帮转移均可构罪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1-30 13:51:00
网络时代,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高发,犯罪分子为转移涉案资金,诱发大量涉银行卡的关联犯罪。11月28日,南京江宁区法院发布近四年审结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审理情况,2022年至今数量持续上升,这是全链条打击的必然结果,法院通过精准打击,有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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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链条打击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
2022年至2025年10月江宁法院共审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211件341人,其中:2022年审结22件61人,2023年审结48件84人,2024年审结75件109人,2025年1至10月份审结66件87人。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一方面是公安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另一方面是各类司法解释及办理意见的出台,为犯罪行为的惩处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据。江宁法院准确界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严格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重点审查行为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联程度,相关行为是否与网络洗钱手段密切关联,行为是否具有明显规避监控的异常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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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方式不断翻新,30岁以下人数近60%
据介绍,犯罪方式已从原来的提供信用卡转账、取现等传统方式逐步发展为提供技术支持、利用网约车运送包裹等更加隐蔽的方式,行为方式也从原先的线下见面供卡转账发展为利用网络平台“无接触式”接受指令,具有更强的迷惑性。犯罪链条涉及面广,形成卡头、卡商、卡农的链条模式,卡头诱骗或组织他人开卡,卡商通过买卖或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赚取差价,卡农出租、出售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导致对整个犯罪团伙的打击难度较大。
此外,“三低”现象较为突出,反映社会治理难点。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人员占比较大。审理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30岁以下的人数接近60%。大多数被告人是初中学历,他们的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匮乏,加之这部分群体通常面临就业难、收入低的现实困境,极易受诱惑供卡或帮忙转账、取现赚取好处费。
法院坚持分类处理与宽严相济。严惩贩卖犯罪的组织者和骨干成员、职业“卡商”等,对于最末端的供卡者,涉案数额较少且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的,可从轻处罚。坚持惩罚犯罪与追赃挽损相结合。
案例一:明知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还提供银行卡
2022年12月,闫某和于某明知他人需要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为获取好处费,仍将于某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待银行卡进账后即至银行柜台以事先编造好的装修房屋或发工资等理由进行大额取现。闫某伙同于某多次将被骗人员郑某、王某、魏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84万余元进行取现,后交给他人,从而获得好处费8000元,后分给于某6000元。
法院经审理决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追缴二人的违法所得。
案例二 帮助他人“取包裹”转移犯罪所得获刑
2024年12月,邓某、罗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转移手机。其间,丁某、周某等5人将被骗的价值共计29万元的二十余部手机通过快递寄至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内。邓某组织罗某等人将上述快递包裹取走后寄到上家指定地址。罗某从中非法获利约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罗某在上家的要求下,将装有赃物的“包裹”取走并重新邮寄,使赃物在形式上与上游犯罪脱离联系,增加司法机关追查和取证的难度,对此行为应予以打击。邓某、罗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随着打击整治“两卡”违法犯罪力度加大,很多犯罪人员改为线下方式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赚取佣金。上游诈骗人员通常让被骗人员用现金购买黄金饰品、手机等高价值物品后通过快递或网约车送至指定地点,然后在网络平台发布指令让下游人员收取“包裹”再转移交付。无论是银行卡转账、取现还是线下帮忙收“包裹”,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