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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被偷偷转让后倒闭,学员退费是原老板还是新老板负责?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1-04 19:31:00

培训机构教学质量下降,会员要求退费,遭到机构老板拒绝。后来,对方偷偷把店转让他人,但没有告知学员。后培训机构彻底倒闭,学员要求前老板赔钱退款,遭拒绝后起诉到法院,那么谁该为退款的事负责?

2020年到2024年期间,李明、韩梅(均为化名)等不少家长先后为子女报名参加了无锡市锡山区一艺术培训中心的早教、托班等教育培训课程,并预付了相应费用。该培训中心登记注册于2018年,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名为王大成(化名)。

刚开始,该培训中心生意不错,老师也尽心尽责。但从2024年初开始,培训中心经营状况日渐不佳,甚至出现了拖欠员工工资、频繁更换老师、师资力量不足等情况。有些家长开始要求退费,却遭到了王大成的多番阻拦,家长与培训中心矛盾渐起。

与此同时,培训中心内也发生着不为人知的变化:2024年3月20日,王大成将培训中心转让给了杨某,工商登记进行了相应变更,培训中心的名称也做了改变。但培训中心只将名称变更的情况告知了家长,对转让一事却绝口不提。

三个月后,该培训中心因经营不善闭店,已经支付的预付款并没有退还。家长们纷纷要求退款,王大成却不再出面。直到这时,家长们才获知培训中心已经转让的消息,且王大成与杨某的转让协议中还约定了“剩余课程消耗、退费全部由杨某承担”。

“这种转让怎么能作数?”“谁收的钱就问谁要!”“受让人不会是商量好的吧?也得一起告!”于是,22名预付款后没有上完课的家长将培训中心和两任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预付款近14万元。法院将22起案件合并审理,由李明、韩梅作为代表人,提起代表人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原经营者王大成是否应承担返还预付款的责任;二、“课程有效期”条款的效力。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实践中,消费者往往对经营者之间的转让并不享有完全的知情权。该案中,王大成与杨某签订的个体工商户转让协议中有关“剩余课程消耗、退费全部由杨某承担”的约定,本质上是将自己未履行的债务转移给杨某承担,然而其对外仅公示了“更名通知”,未明确经营者的转让情况,也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权利义务转让后的相应法律后果,应视为未取得消费者的同意。因此,王大成与杨某之间债权债务转让行为并不对家长产生法律效力,王大成仍应承担返还其经营期间收取的预付款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二,实践中,消费合同往往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在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该案中,报名合同中载明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恕不退回已缴之学费,在特殊情况下培训中心拥有课时调整的权利;孩子因特殊原因缺课,需要事先通知培训中心,否则以旷课计并不予缺课辅导;每期课程都有相应的有效期,请在有效期内上完所有课程,延期不补课”等,这些关于“课程有效期”的规定实质上排除了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权利,与双方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目的相悖,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就其他服务条款,经营者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也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此外,法院认为王大成作为经营者,控制了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重要信息证据,应对课时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该案的复杂点在于经营者予以了变更,王大成对变更后的课时情况并不掌握。但是,王大成未经消费者同意而转让培训中心,应承担该转让行为导致的消费数据无法核实的不利后果。法院结合杨某提供的课时表格等事发后第一手资料,对原告方提供的计算方式合理、并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预付款余额进行了认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大成返还李明、韩梅等22名家长预付款余额12.81万余元。

该案后经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目前已生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