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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相约电鱼,结果一人不幸溺亡,另一人要赔偿吗?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1-03 18:24:00

夜幕下的河面,本该寂静安宁。然而,2024年3月的一个夜晚,一次违法的电鱼之行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宜兴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对非法电鱼导致同伴溺亡的责任做出明确划分。

阿伟与阿华两家是多年的邻居,平时两人会夜里一起出去捞鱼。2024年3月19日晚上,酒后的两人带着电瓶等工具,撑船到公共河道内电鱼,深夜11时返程途中,阿伟意外落水,尽管阿华尽力施救,但终究未能挽回同伴的生命。阿伟的家属悲痛之余,将阿华告上法庭。

他们认为,阿华明知电鱼违法却再三邀约,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事发后也未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应对阿伟的死亡负主要责任,故要求阿华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1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9日中午,阿伟到阿华家中建议晚上去“弄点鱼玩玩”,由于阿华晚上有饭局,并未立即答应。在晚上7时左右,酒过三巡的阿华连续拨打阿伟电话8次,邀请阿伟一起出去捕鱼。晚上9时左右,酒后的阿伟拿着电鱼用的工具来到阿华家,于是两人乘着从鱼塘里捞起来的沉船,一起到附近的公共河道里电鱼。

由于当天天气不好,到了11时,两人就准备回家,路过一个闸口时,阿伟提议关掉头灯,以免被人发现。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阿华听到“扑通”一声,他立马打开头灯,呼叫阿伟,但此时船头已经看不到阿伟的身影。阿华立即用篙子将船固定住,拨打求救电话,同时用工具在水里打捞。最终,在救援队和村民的帮助下,阿伟被打捞上岸,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伟与阿华相约用电鱼的方式捕鱼,系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行为,阿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自愿参与电鱼行为,且是在晚上饮酒之后,疏于对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此过程中发生溺亡事故,对死亡产生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阿华作为电鱼行为的参与者,在事发当天连续8次电话邀约,并积极参与电鱼行为,对损害发生起到参与和推动作用。综合双方的行为与过错程度,宜兴法院确定阿伟自行承担80%的责任,阿华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确认,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合计1560104.5元,阿华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312020.9元。双方上诉后,无锡中院维持原判。

目前,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 董大友、刘天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