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可支付物业费!镇江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三项新政 5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4-23 21:26:00
扬子晚报网4月23日讯(记者 万凌云 姜天圣)为更好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消费作用,经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4 月 17 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推出阶段性贷款条件优化、可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三项新政,新政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市统一施行。
本次政策调整紧扣民生需求,进一步拓宽公积金使用场景、降低群众安居成本,重点围绕三大方面实施优化:
政策
阶段性优化贷款条件 改善性购房可享首贷政策
新政明确,2026 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以商品房或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准),无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新购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享受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该政策为阶段性实施,精准助力市民改善居住条件,激活住房置换需求。
提取公积金可支付新建商品房首付款
缴存人在本市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以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当日的账户余额为准(账户最低留存 10 元),且不超过规定首付款比例对应金额,资金直接划转至开发企业监管账户,有效减轻购房人前期资金压力。
政策同时明确,提取支付首付款的金额可与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同一套住房的首付款提取、购房提取、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办理需提供认购协议、开发企业承诺书、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材料,实行柜面办理。对解除认购或购房合同未退还提取资金的,将按骗提套取处理,记入失信记录并依法依规处置。
每年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缴存人每年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本市范围内近一年自住住房物业费,最多可覆盖两套住房。每套每年最高提取金额按照相关指导价标准执行,即 1.65 元 / 平方米・月,最高可上浮 20%,后续标准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提取业务支持线上线下双渠道办理,线上可通过 “镇江住房公积金” 微信公众号、手机 App、网上服务大厅提交材料,线下可至公积金管理部门柜面办理。账户余额不足时,配偶及共同购房的父母、子女可补足提取额度,未结清公积金贷款、账户冻结等情形不予办理提取。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