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无证医美”,我的美丽谁买单?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23 16:40:00
随着 “颜值经济” 持续升温,医疗美容已成为大众消费新热点,轻医美、注射类项目更是凭借便捷性成为爱美人士的首选。但无证经营、资质缺失、虚假宣传等“美丽陷阱”也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基本案情
杨某是刘某的亲戚,常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宣传美容案例。2024年3月,刘某向杨某表示自己也想试试,出于对杨某的信任,刘某并没有详细了解所使用的产品,也未核对美容师的资质。2024年3月中旬、4月中旬,杨某先后2次联系美容师在某小区居民楼内为刘某注射了某品牌细胞保存液、细胞液,进行太阳穴、眼周、下巴等部位的全脸填充服务。后刘某因美容效果未达预期,与杨某沟通退款无果后诉至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经查,杨某在提供服务时,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任何合法经营资质。
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服务地点、服务内容等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杨某为刘某提供的使用注射器进行面部注射、填充,具有侵入性、创伤性,属于医疗美容,而非生活美容。杨某提供该项服务时,不具备《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条件,其联系的美容师亦不具有美容执业资格和医疗美容资质。双方的服务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刘某要求杨某赔偿相应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刘某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存在过失,应适当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杨某向刘某返还部分费用。
法官说法
采用注射、手术等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手段的美容服务,属于医疗美容范畴,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规定的资质。在医疗服务提供者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而不具备从事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的资格前提下,其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系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医疗美容具有较高专业性和风险性,接受服务前务必查验机构与人员的相关执业资质,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并妥善保存消费凭证,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健康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通讯员 林杨 徐艳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凌飞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