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护“新”更护“心”,华为耳机知识产权案胜诉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2-01 17:54:00
近日,华为终端诉讼总监李悦欣一行专程来到宿迁,代表华为公司将一块牌匾和一封感谢信送到宿城法院法官的手中,表达对宿城法院公正高效司法审判、有力保护企业品牌的感激之情。记者了解到,事情源于宿城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涉及华为FreeClip耳夹式耳机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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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新品上市引侵权,华为依法维权
2023年12月底,华为公司发布了首款开放式FreeClip耳夹式耳机,其独特的由“舒适豆”“聆听球”和“C型桥”三部分构成的商品装潢以及产品名称在市场上迅速积累了较高知名度。华为公司发现,深圳某实业公司与深圳某科技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耳夹式耳机中,擅自使用了与华为FreeClip耳机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并在电商平台销售链接的标题、宣传图片及颜色分类中,使用了“华为FreeClip”“华为雾光紫”等标识,以及与华为多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此外,被告还在商品宣传中使用了“华为同款千元级方案”“原版同芯”“媲美千元级”等引人误解的表述,进行虚假商业宣传。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华为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多行为侵权,法院明晰责任
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商品装潢仿冒行为,法院认定深圳某实业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生产的耳夹式耳机,其包装装潢与华为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FreeClip”耳机产品装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虽存在细节差异,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其产品与华为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商标侵权方面,法院认定深圳某科技公司在多个电商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华为FreeClip同款”“通用华为”等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该行为客观上借助“华为”商标的知名度吸引流量,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华为公司第17886867A号、第74494089号、第38598302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关于虚假宣传行为,法院认为深圳某科技公司在宣传中大量使用“官网同款更强性能”“华为同款千元级方案”“原版技术壁垒层层突破”等误导性表述,刻意将其产品与华为FreeClip耳机进行片面比对,暗示性能相当甚至更优,主观上具有攀附华为品牌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易误导消费者,扰乱公平竞争秩序,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华为FreeClip耳机装潢近似的商品;深圳某科技公司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90万元,深圳某实业公司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法院积极推动“判后和解”,组织双方协商并达成履行协议,侵权方现已支付和解款项并停止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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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航“首发”,保障创新发展
本案系“首发经济”背景下司法保护创新产品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及时认定商品装潢仿冒、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维护了新品上市初期的市场竞争秩序,展现了司法对创新产品“黄金窗口期”的精准保护。同时,依托“判决+判后和解+督促履行”模式,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切实保障了权利人的胜诉权益,为营造尊重创新、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李悦欣表示:“华为公司作为一家以科技创新为生命力的民营企业,长期坚持创新研发投入。近年来,电商平台上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一些厂商在销售与华为无任何关联的产品时,恶意抄袭、诋毁华为产品外观设计和宣传,或擅自使用与华为相同、近似的商标,引发消费者投诉及负面舆情,严重侵害华为公司产品声誉与消费者权益。宿城法院在审理该系列知产案件时,围绕商标侵权认定、包装装潢近似比对、虚假宣传等核心焦点展开了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并充分考量了华为长期在知识产权经营中所做的价值贡献与品牌知名度。法院的公正裁判有力制止了仿冒混淆等侵权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既有效震慑了侵权主体,也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彰显了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聚力建设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的坚定立场与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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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审判守护创新,专业裁断护航市场”——牌匾上的赞誉,既是华为公司对宿城法院工作的由衷认可与肯定,更是对法官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鼓励与鞭策。宿城法院将持续树立司法标杆,不断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优质营商环境,为高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保驾护航,推动知识产权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
校对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