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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法院判“烂尾楼”购房者不用还贷并获退赔,入选案例库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7-10 20:24:00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以便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和公众学法。近日,盐城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购房者购买“烂尾住宅”无法获得交付,法院支持了购房者诉请,购房者不仅不用还房贷了,并且获得退还首付款、已交贷款及利息和支付违约金。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成为盐城法院第45则入库案例。

2021年12月22日,原告陆某、张某千与被告1融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12月3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约定商品房总价118万余元,首付43万余元,剩余房款75万元,由被告1指定两原告向被告2某银行盐城分行贷款,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1支付首付款43万余元。2022年2月21日,三方签署《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借款人向被告2借款75万元,被告1作为保证人。3月23日,该笔钱由被告2转入被告1账户。原告按月偿还按揭贷款,截至2024年3月26日已支付贷款本息19万余元,但被告1仍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逾期超4个月,被告1称已无法交付。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以及原告与被告2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被告1返还剩余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不承担返还剩余贷款本息的责任;3.被告1返还原告首付43万余元及利息;4.被告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8万余元;5.被告1向原告支付已还银行贷款及利息19万余元。

被告1辩称:案涉住宅项目停工,在短期内无法交付。2023年已主动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但原告拒绝,故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同时被告1不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交付违约金。被告2辩称:银行无过错,不应承担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责任,有权要求借款人和合同担保人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案涉房屋总价118万余元,约定2023年12月30日前交付。逾期30日内,卖方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总价的万分之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当返还买方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卖方按照全部房价款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2022年4月20日至2024年3月26日,原告已向被告2支付本金及利息19万余元。

法院认为,商品房建设工程长时间停工,短期内无交付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买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合同目的不复存在,此时继续要求购房人履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对购房人不公平。为一揽子解决争议,保证裁判的统一性,根据当事人诉请,亭湖区法院依法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解除;判原告与被告2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解除;被告1返还被告2某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1向原告退还购房首付款43万余元及利息,向原告支付已还的贷款本息19万余元,支付违约金1.18万余元。宣判后,被告2不服,提起上诉。盐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王峰 郭翎洁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