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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投诉“快递未送货上门”,微信收到多条好友申请“要相亲”!监管发声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8-18 19:49:00

视觉中国

近日,因申通快递员没按自己要求送货上门,陕西西安市民小田向平台投诉,没想到却遭快递员在微信群泄露个人电话号码并征婚,日常生活一度受到影响。小田报警后,事情初步得到解决。小田仍然提心吊胆:个人手机号已经泄露,还有不实征婚信息已经流传,这就像埋下一个隐患,不知道什么时候还会引来新的骚扰。“女子投诉送货不上门,反被申通快递员将手机号发进征婚群”的新闻也冲上热搜。这件事也让许多消费者开始思考快递配送服务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截至 8 月 18 日 18 时记者发稿,申通快递未给出官方回应。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监管部门有何管理措施?此事件,快递企业需要承担责任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江苏省邮政管理局。

快递员未按需送货上门,消费者向平台投诉遭“报复”

据了解,小田在电商平台购买了大件商品,下单时备注要求送货上门。可是8月10日下午,她从物流信息上看到,快件没有按她的要求送货上门,而是被存放到了快递驿站。小田称,当时已是晚上7时左右,自己还在公司加班。她就拨打了电商平台物流信息显示的快递员联系电话,对方说自己已下班,只能第二天再上门送货。小田通过电商平台物流客服反馈派送问题,要求“按时按要求派送”。平台的物流客服回复说“会处理”。

本以为此事已告一段落的小田,8月10日晚8时多回到家中,突然发现自己手机上多了3条好友申请,理由是“相亲”“交友”。小田尝试添加了其中一名申请者,追问原因才得知,自己的手机号码被人散布在婚恋交友群内,还附带了编造的征婚需求。

小田立刻拨打110报警求助。辖区派出所的民警联系到小田,按照小田提供的当时的聊天截图,发现她的手机号被发在一个79人的征婚相亲群内。小田称看到疑似泄露者的微信头像后,在微信好友添加中搜索手机号,才确定号码的散布者就是当天因快递派送与她发生不快的申通快递员。

快递员称删除信息、退群,已泄露的手机号无法撤回

8月10日晚9时多,小田整理好聊天截图、沟通记录等证据,在男友的陪同下,一起前往辖区派出所。民警核实相关材料后,联系了涉事快递员。在民警的协调下,当晚10时30分左右,小田和男友与快递员当面沟通此事。快递员多次向小田道歉,还称已撤回、删除相关信息并退出散布号码的微信群。但事情还未结束。8月11日,小田又收到了3名陌生人的好友添加申请,理由仍然是“相亲”。小田只好再次联系快递员,对方却说只能删除手机的本地聊天记录、退出微信群,此前已发送在群内包含小田手机号的信息无法彻底删除。

此外,小田认为维权环节暗藏隐私泄露风险。她在平台发起投诉后,平台将个人联系方式直接推送给涉事快递员。这样的流程,不仅容易让消费者面临信息泄露的危险,也容易激化双方矛盾。

从 8 月 17 日晚 10 点左右开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多次联系申通快递相关负责人,试图采访此事,但截至 8 月 18 日18时记者发稿,暂未得到回复。

快递企业应承担管理责任,邮政管理部门可对其行政处罚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市场处副处长梁勇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用户电话号码属于个人信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保护。《邮政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用户信息。

梁勇认为,该事件中快递员将用户电话号码在微信群公开并用于征婚,已涉嫌违法公开、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侵害用户隐私权。快递员本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快递企业因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履行用户信息保护义务,也应承担管理责任。邮政管理部门可依据《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对快递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用户下单时已备注要求送货上门,快递员未经用户同意将快件放至驿站,违反了《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按约定地址投递、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服务站等末端设施的规定。对此,邮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已将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投递到驿站、智能快件箱等行为作为监管重点,依法查处。

对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快递企业落实用户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查询权限管理、从业人员保密教育、内部追责等制度;对泄露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快递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约谈、通报相关企业;推动隐私面单、虚拟安全号码等技术手段应用,减少个人信息在寄递环节暴露; 将用户信息保护纳入安全检查重点,加强与网信、公安等部门线索移送和联合监管。

梁勇提醒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建议保存证据,第一时间向快递企业投诉,要求停止侵害、删除信息;对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或企业未及时处理的,可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涉及人身骚扰、隐私泄露等情形的,可同步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网信部门举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兢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