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赖账提交虚假证据被溧阳法院罚款5000元
来源:常州晚报
2020-11-17 18:37:22

溧阳男子向某华,讨钱时有个曾用名向某祥,赖钱时就否认有个曾用名向某祥,且两次都有当地村委开的证明,一张说有,一张说没有。近日,向某华因为在法庭上提交虚假证据,被溧阳法院处以罚款5000元。作为“帮凶”的当地村委被法院责令具结悔过。

原来,溧阳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向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出具的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为向某祥。向某华坚称自己不是向某祥,没有向张某某借过钱。为证明自己不是向某祥,向某华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溧阳市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经查询我村村民向某华在村民活动交往中从未使用过向某祥一名”。

对向某华的处罚决定书

可原告张某某坚持认为,借条上的向某祥就是被告向某华。承办法官在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向公安部门调取向某华的户籍信息,未发现向某华有曾用名,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后承办法官在查询关联案件时发现,向某华曾经在2016年作为原告,向他人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该案中的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为向某祥,但当时向某华向法院提供的同一村委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兹有我村村民向某华,曾用名为向某祥”。

向某华在本案中为否认自己是借款人的事实,提供了自己不是向某祥的证明,在另案中为证明自己是出借人,提供了自己就是向某祥的证明。也就是说向某华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先后向法院分别提供了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明,提供了虚假的证据。

在承办法官将这两份证明摆在向某华面前时,向某华终于扛不住了,向法院承认了自己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并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据此,基于被告向某华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某华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同时因被告向某华扰乱了司法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本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决定作出后向某华已缴纳了罚款。

针对该村委会连续出具证明不规范的行为,法院责令该村委会具结悔过。村委会也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保证将在今后加强村委会公章的管理。

法官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被明确告知不得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下,仍对相关事实提交虚假证据,做虚假陈述的,法院必将依法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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