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消除各类潜在风险隐患,全面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北京通州警方持续围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清查,对存在违法违规出租行为的房东依法进行处罚,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全力维护副中心“房安全、人安居”的治安环境。
5月1日,通州公安分局永乐店派出所在永乐店镇大羊村某出租大院内查获一违法窝点。经进一步工作查明,该房屋出租人张某未履行登记报备承租人信息和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等安全管理责任,致使该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对张某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行政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月8日,通州公安分局焦王庄派出所在潞邑街道雅颂居小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常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常某处以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房屋出租人应当主动与属地派出所签订《租赁住房治安责任保证书》,依法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登记申报租住人员信息,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发现出租房内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规经营短租住房。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冰晶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