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乐某靠挑唆A公司高层内斗,谋了一个总经理助理职位,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对股东不利的举报材料。然而,该公司步入正轨后矛盾消除,乐某的行径败露而出局。她为了获得经济补偿金,将A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乐某所从事的工作并非公司有机组成部分,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她的诉请。近日,南京玄武法院披露了这起职场纠纷。
乐某并非A公司职员,她的丈夫曾是A公司总经理,后职务被解除,乐某怀恨在心,借机挑唆这家公司股东内斗。称公司股东罗某侵占公司财物,致股东、法定代表人应某与罗某产生矛盾。此后,应某在乐某的挑唆下,另刻公司印章,解除罗某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任命自己为总经理,乐某为总经理助理,并以每月12000元的标准向乐某支付了2022年7月至10月共计四个月的工资。
后来,应某与罗某澄清误会、冰释前嫌,公司管理逐渐回归正轨。乐某因挑拨行为暴露而失去影响力,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职务及薪酬安排被终止。乐某以“劳动关系”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由于乐某并非公司员工,且其任职程序违法,公司拒绝其无理诉求,双方矛盾升级至法律诉讼阶段。
玄武法院审理认为,乐某所提供的“劳动”非单位业务有机组成部分的不构成劳动关系。乐某明知公司的印章不由应某掌控,仍怂恿应某另刻印章,乐某不是善意第三人;乐某的“总经理助理”身份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或决议聘用,应某无权代表A公司作出聘用决定。乐某不参加公司的考勤,应某虽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原告为应某个人服务,主要负责整理罗某的“职务侵占”举报材料,不代表其为公司利益提供服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乐某与A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乐某明知公司印章未遗失的情况下,为一己私利,怂恿法定代表人另刻印章,目的是制造矛盾,损害公司的利益,而非向公司提供有价值的劳动。通过审查“员工”提供的“劳动”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需求,看公司有无对员工实施支配性劳动管理,可以有效地甄别劳动关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陈文军 宋泰玮 华帅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