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4月26日讯(记者 万凌云 通讯员 王天 屈源)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记者从镇江市中院获悉,一场涉及香港明星古天乐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名人姓名、肖像的侵权案有了结果,古天乐在镇江起诉丹阳张某和吴某夫妇,最终获胜并获赔经济损失70万元。
侵权
院方介绍,张某和吴某系夫妻关系, 分别在丹阳市经营两家眼镜商行, 两商行店内摆放大量印有香港明星古天乐姓名和肖像照片的眼镜包装盒、展示牌、价格表等, 并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带有古天乐姓名和肖像照片的宣传广告。
古天乐认为两眼镜商行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姓名权和肖像权, 故诉至镇江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丹阳的两眼镜商行未经古天乐许可或授权, 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批发销售印有古天乐姓名、 肖像的镜片、镜架等商品, 并在店内展示、 摆放上述商品及外包装、 宣传资料等, 侵害了古天乐的姓名权、肖像权。
法庭认为,即使如眼镜商行所辩称, 案涉肖像系古天乐为其他产品广告所拍摄, 且古天乐转让了该肖像作品的版权,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 相关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仍应受到肖像权人的制约,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使用或者公开其肖像的, 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最终, 法院判决两家眼镜商行停止侵权, 在《人民法院报》 和涉案微信朋友圈刊登致歉声明, 公开赔礼道歉, 并赔偿古天乐经济损失70万元。
在谈及该案的典型意义时,院方表示,姓名权、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 社会影响力较大, 其姓名、肖像蕴含较高经济价值, 商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名人姓名、肖像用于商品及广告宣传, 是常见的侵权形式。
本案中, 法院准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明晰侵权认定标准, 综合考量名人代言利益受损情况、侵权情节、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获利情况等因素, 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金额, 并要求侵权者公开致歉以消除影响, 不仅有力维护了名人的合法权益, 也为同类案件裁判提供参考。
由此, 判决不仅彰显了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 同时更警示商家规范经营, 恪守法律底线, 不得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
校对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