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4月24日讯(记者 陈勇)近日,一起涉及非法翻新华为二手“光猫”并冒充正品重新出售的重大案件审结。4月24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涉案金额高达890万余元,不仅侵犯了华为公司的知识产权,还扰乱了电子产品市场秩序。
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李某照共同出资成立一家电子维修部,在未取得华为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长期规模化收购二手华为品牌光猫。华为光猫,全称华为终端网关光猫,是华为公司生产的一种用于接入光纤宽带网络的设备。他们通过拆解、清洗、保留主板,并使用从曾某辉处购买的私自制造的标有华为注册商标的光猫外壳重新组装,同时更改用于识别产品身份信息的“三码”。经查,张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光猫9万余台并对外出售,非法经营数额高达890万余元。
与此同时,邓某飞等人明知张某生产假冒的华为品牌光猫,仍多次从其处采购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从47万元至162万元不等。这些假冒产品被销售至各地,严重影响了华为公司正品光猫的销量。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对旧光猫进行了实质性改造,翻新后作为全新产品进行出售,且翻新光猫在外包装或登录界面均含有华为公司注册商标,未在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识为翻新或再利用产品,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华为公司生产的全新正版光猫。法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李某照、吴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均处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邓某飞等7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四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均处罚金;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曾某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此外,法院还以惩罚性赔偿判决张某等人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至440万余元不等。被告人张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等人以制造并销售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翻新光猫为主营业务,严重侵害了华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法官表示,法院将非法翻新电子产品行为依法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制度优势。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力打击了非法翻新电子产品活动,最大限度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是司法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示范。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