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女子分手强迫男方写100万借款,还诉至法院还款!“恋爱分手费”存在吗?
来源:紫牛新闻
2025-04-22 16:49:49

扬子晚报网4月22日讯(记者 郭一鹏) 一方要分手,一方要补偿。双方为达成金钱补偿目的,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结果男方反悔了,女方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还款。记者获悉,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那么,所谓的“恋爱分手费”真的存在吗?

陈某与赵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因家庭矛盾、性格不合等原因二人分手。陈某想从赵某处获得金钱补偿,多次要求赵某写借条作为凭证。无奈之下,赵某与陈某签下《借款协议》,载明赵某向陈某借款100万元。然而此后赵某并没有“还款”给陈某,陈某便将其诉至法院。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请求被告赵某支付100万元借款的基础是两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庭审中,双方均承认该协议是被告为了分手,向原告承诺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该协议虽然用的是“借”,但两者实质上并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即被告以原告与其分手为条件而成立赠与合同。因此,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谈恋爱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或是“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针对以上案例表示,《民法典》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分手为条件的赠与协议,将情感关系货币化,违背了社会的善良风俗。并且,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不仅需要有借款合意的外在形式,还需有实际交付,本案中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合意和实际交付,所以认定借款协议无效,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同时,该女子逼使男方签下借款协议,该协议是在男方受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法院是基于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和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认定协议无效,即使不考虑公序良俗等因素,该协议因胁迫订立也可被撤销,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李小亮律师提醒,恋爱关系中,如果双方均为成年人且自由恋爱,分手是婚姻自由的表现,情侣分手不是必须补偿,法律上也不存在“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说法。以这些名义强行索要补偿没有法律依据,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等。

如果一方在恋爱过程中遭受了财产损失,比如对方故意损坏其财物等,受损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存在借款等明确的债务关系,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

“分手时,不能以暴力、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方式威胁对方给付赔偿,否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不能采取非法拘禁、殴打等手段逼迫对方赔偿,这些行为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李小亮律师表示。

校对 盛媛媛

| 微矩阵

 报纸广告服务 新媒体广告刊例价 技术服务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新华报业传媒广场 邮编:210092 联系我们:025-96096(24小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4 视听节目许可证100831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394号

版权所有 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

 苏ICP备13020714号 |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B2-201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