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配偶可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款项。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判第三者返还50多万元。
女子陈某与男子曾某于2018年结婚,2022年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分多笔转账给第三者周某共计60余万元。陈某认为,曾某的行为侵害了她合法财产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周某向她返还6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曾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也未与陈某协商一致,未经陈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60余万元给予婚外第三者周某,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转账行为侵犯了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也有悖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曾某对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周某取得60余万元并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周某共计转给曾某7万余元,应予扣除,相互折抵后,周某实际应当返还陈某5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该规定明确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财产处分行为进行规制,强调对公序良俗的保护,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共秩序,为婚姻关系中的受损一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孙金凤 李雪静
校对 王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