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肤水致女子过敏,商家未尽提醒义务赔了800元
来源:紫牛新闻
2025-04-16 16:44:36

扬子晚报网4月16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 进入春季,不少消费者的皮肤会变得敏感,使用化妆品也可能出现过敏等情况。近日,镇江消费者葛女士购买了一瓶柔肤水,使用后出现过敏症状,找到商家要求赔偿未果,遂投诉。

目前,在镇江“智慧315平台”的协调下,商家最终赔偿消费者800元。

镇江消协工作人员介绍,消费者葛女士投诉称,她在化妆品店购买了一瓶35元的某品牌香薰嫩白系列香薰嫩白滋养柔肤水,但使用后不久,脸部出现红斑、褪皮、发痒等过敏症状。

镇江“智慧315”平台工作人员调查时,从商家了解到,消费者的皮肤是油性的,并不适宜使用这种柔肤水。既然不适宜使用,为什么还要卖给消费者呢?商家解释说,消费者买完之后就离开了,产品的外包装上和包装盒内都有说明书、使用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过敏系消费者未仔细阅读相关说明和注意事项所致,商家不应承担责任。

但消费者葛女士表示,商家在销售化妆品等容易引起过敏的商品时,应及时提醒。

镇江“智慧315”平台认为,根据《消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此案中,商家存在一定过失。对于消费者的皮肤和容易造成皮肤过敏的化妆品,应当在销售时告诉消费者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镇江消协表示,《江苏省消保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或者标明正确使用商品、设施、场所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同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也就是说,化妆品过敏事件的发生与经营者的责任密切相关。

镇江消协提醒消费者,化妆品是直接在人体使用性质较为特殊的商品。购买化妆品时,要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并查看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成分、使用方法等信息,不要盲目相信商家宣传。

如果是以前没有使用过的品牌,最好能让商家提供试用装,试用没问题的话再购买。

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说明书标明的方法和规定次数使用,如果出现过敏情况,应立刻停止使用,情况严重者应及时到医院就诊。如果因使用化妆品出现不良反应造成损害的,可依法维权。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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