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2月25日讯 (通讯员 栾艺伟 记者 王国柱)“开开心心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是每位家长对孩子的美好期许。然而,当孩子在校园内意外受伤,责任该如何界定?近日,靖江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小玉和小明同为靖江某校一年级学生。一天上午课间,小玉与同桌在教室内追逐,背后的小明突然后退一步,与小玉碰撞,致其摔倒,鼻梁右侧破裂流血。班主任当即做简易处理,并通知小玉家长,家长到校后将其送往医院,当天小玉急诊缝合 3 针。小明家长前往看望并垫付1000元。此后,因面部留疤,小玉父母带她 8 次前往上海九院治疗。
小玉父母认为,小明的碰撞致小玉留疤,使其产生自卑与心理压力,同时学校也存在安全管理疏漏。因教室内无监控,各方对责任划分和损失金额争执不下。于是,小玉及其父母将小明及其父母、学校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19 万元。
我国法律明确,公民生命健康权受保护,他人过错致人身损害需担责,被侵权人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机构若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担责。
靖江法院审理时,因两名学生均未满八周岁,事发时监护人均不在场且无监控,遂综合班主任情况说明、同班学生书面陈述及双方举证认定:小明突然后退,未确认环境安全,与小玉摔倒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过错应担责;小玉课间在教室奔跑,未注意安全,对自身损害也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对于学校责任,法院认为,学校虽提供安全教育日志,对事故有应急处置,但在家校沟通上存在障碍,未第一时间完善医疗评估与处置就将学生交予家长,管理存在瑕疵。综合考量,法院判定小明承担50%赔偿责任,因小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担责;学校承担 10%责任;小玉自行负担 40%。各方实际赔偿金额也依相关证据和法律确定。
校对 徐珩